社会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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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2
因为在家饲养乌龟,常州两男子昨天被判刑
中国江苏网 2016-01-22 10:34:12 中国江苏网1月22日讯乌龟是当下市民家中常见的一种宠物。然而我市两名“龟友”却因饲养乌龟而被判了刑,因为他们养的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昨天下午,武进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对一起非法饲养、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宣判,两男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获刑。 两男子无证饲养、贩卖乌龟 去年5月,我市警方获得线索之后,在市民陈某(化姓)家中查获30只龟类动物。同日,又在另一男子潘某(化姓)家中查获3只龟类动物。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家中查获的30只龟类动物中有26只是黄缘闭壳龟,3只是黄喉拟水龟,在潘某家查获的3只龟类动物都是黄缘闭壳龟。这两种龟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名录。 在案发时,陈某、潘某都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据陈某交代,他从1999年就开始接触并私自养殖黄缘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后因生意中断多年。2014年下半年,陈某准备通过养殖黄缘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赚钱。期间,他也了解到黄缘闭壳龟可能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仍通过58同城,QQ龟友群、淘宝店,微信店等方式发布信息,联系收购、出售黄缘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 2014年年底,潘某在58同城网上看到陈某的信息后,主动联系陈某。后两人在清潭一菜市场交易,陈某以每只3000元的价格从陈某处买了10只黄缘闭壳龟。 而据潘某交代,自己饲养这种乌龟一开始是出于个人爱好。他先后在2007年和2012年买了3只黄缘闭壳龟(一公二母),在家中驯养繁殖。2014年8月,精心孵化出14只黄缘闭壳龟。期间,潘某通过网上搜索了解到黄缘闭壳龟是安徽省级保护动物。后因为部分龟苗出现生病状态,个人精力不够以及收购价格诱人等原因,决定出售龟苗。 为何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公诉人指控,潘某和陈某两人涉嫌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黄缘闭壳龟仅仅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因此,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罪名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理由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341条第1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诉物种。而本案涉及的黄缘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二,因此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终,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潘某拘役1个月,缓刑两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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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7
富豪受胁迫杀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
信息来源:常州晚报 2015年11月20日 富豪受到胁迫而杀人事件所引发的讨论中,核心争议集中在富豪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上。有意见认为受胁迫的富豪虽然犯下杀人罪行,但也是迫不得已,且能及时报警,应免于处罚。而也有律师认为,当事人属于胁从犯罪,应看当事人所受胁迫程度进行量刑。 案情回顾:富豪被绑架,期间被迫杀人 近日,四川宜宾的当地论坛上最先爆出此事称,四川“宜宾首富”、伊力集团53岁的法人代表章英启遭四名绑匪绑架勒索。在绑架期间,绑匪威逼章英启对一按摩店员工(女,23岁)进行绳索勒颈的方式将其杀害,并对这一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之后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 11月11日凌晨4时许,章英启到宜宾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公安部门将四名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 目前,刘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北京专家:被胁迫参与杀人未必有罪 富豪章英启本是这起绑架案中的受害人,但由于“受胁迫参与杀害了一名陌生女子”使得案件本身更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章英启杀人构不构成犯罪?要承担怎样的刑罚? 有一种观点认为,章英启可能不构成犯罪。如著名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说:被绑架并被胁迫参与杀害陌生女子的章英启,在接下来的责任认定上,还是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其当时的处境,并作详尽的分析,“因为在特殊情况下,章英启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 洪道德分析认为,如果在被胁迫参与杀害陌生女子境况中,四名匪徒对章英启做出了让他无法选择的决定,即只有杀害陌生女子才能保住自己生命的现况时,章英启的行为或可视情况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常州律师:章英启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起案件也引发我市律师界的关注。昨天,常州晚报记者采访了我市一些律师,受访律师都表示,章英启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北京惠城(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律师:在法律面前每个生命价值是等同的。章英启为保护自己的生命而去牺牲别人的生命,该行为为社会伦理所不容。他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故意杀人的胁从犯。根据《刑法》规定,胁从犯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在充分赔偿被害人的前提下,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 “当然,任何刑事案件的定性都要靠证据。”邢律师分析说,暂且不考虑章英启在杀人时,是否遭受绑匪生命威胁,不论是言语威胁还是用刀抵着脖子或用枪顶着脑袋等情形,而是从3个是否来设问。 首先,那名女子是否同意牺牲自己以保全章英启。“有这样一种可能,就是当时受害人与章英启存在交流过,她明知自己逃不过,而故意牺牲自己,让章英启活着出去为她报仇。”邢辉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章英启被免除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很高。 其次,那名女子是否具有生存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她是不是必须得死?如果她可以不死,章英启还有其他选择的情况,因为害怕自己被处死,而去杀了那名女子,这种情况章不但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还有可能超出了胁从犯的范围。主观恶意更大。 第三种情况是章英启如果不杀那名女子,是否必然会被绑匪处死?当然,绑匪穷凶极恶,撕票行为极有可能发生。但是,仔细分析下该案案情,绑匪极其需要钱。他们绑架章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他出钱。杀了章的话,肯定拿不到钱。也就是说如果章不杀那名女子的话,他也不会被杀死。在这种情况下,章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也更大。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俞伯俊:我国是一个尚未施行安乐死的国家,除非法院作出判决,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生命。章英启应该知道,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违法的,是一种犯罪行为,但他仍然为之,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章英启的这个杀人行为是在他遭受绑架、本人生命遭到威胁的情况下而为之。属于《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中的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律师聂荣华: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看,章英启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仅是胁从犯。但从这几天媒体的报道来看,案发后至今,章英启没有受到刑事强制措施,哪怕是取保候审都没有,这不免令人担忧。“因为,构不构成犯罪,免不免于处罚这些问题,只有法院审理后才能定。”聂律师说,因为此前有类似案例发生,如2007年在云南发生的,两名坐台女在被绑架后,被胁迫杀害另一名坐台女的案件,到审查起诉环节时,检察机关对实施杀人行为的两名坐台女决定不起诉。这个案子当时曾经引起社会舆论强烈讨论。 聂律师认为,如果章英启这个案子,公安机关在充分调查案件详细情况后,仍不对章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也对章作出不予起诉决定。那么作为受害人家属,可以向法院或上级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网址链接:http://epaper.cz001.com.cn/site1/czwb/html/2015-11/20/content_9067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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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2
常州律师解析"李刚办假案" 如何证明自己无罪?
中国江苏网10月30日讯最近,3年前的“我爸是李刚”事件中的主人公再次引发舆论关注,不过,此次被关注的焦点是李刚。有媒体报道称,李刚当年办理的一起入室抢劫案的被告目前提供了一份证据显示,被告人有不在场的证据,前不久,河北高院也已受理了被告人的申诉。 这个热门案件中,涉及了几个法律问题,比如什么是刑事案件中不在场的证据,又比如,当你感觉到被冤枉时,如何来自证清白呢?本期的“依法治市大讲堂”邀请我市法律界几位资深刑辩专家来为你讲诉刑事诉讼中的关于如何提供无罪证据、以及无罪证据在法庭上的效力等法律话题。 个案辩析•不在场证据,是证明无罪的“有力武器” 案情回放:“李刚”被指办了假案,被告拿出的不在场证据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从手机通话清单上查到,29岁的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10月31日,保定北市区警方将王朝抓获。 根据警方调查,案发日中午12点10分,王朝在保定华电生活区陈某家中实施入室抢劫。然而,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朝向法庭提供一个证明自己案发时不再场的证据。他说案发当日,自己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 据报道称,案发当天上午,王朝和邢某在石家庄桥西区事故停车场内的物价部门进行车辆现场勘验,共同在物价部门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书》上签字。当天下午,两人人在石家庄交管部门桥西事故科进行事故认定,共同在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因此,王朝不具备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从石家庄前往保定、中午12时10分许在保定实施抢劫、下午3时又返回石家庄的时空条件。 但在后来的审判环节中,法院却没有采纳对王朝有利的证据。2007年12月,河北保定市北市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其有期徒刑13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14日,保定中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王朝仍不服判决,提出申诉。 之后4年时间,这起案件经过多次申诉、历经11次裁决,到2011年,当地法院仍对该案作出与之前一样的有罪判决,王朝获刑13年。 王朝在服刑期间,仍不断申诉。近日,他的申诉被河北高院受理。因该案主办人员是李刚,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发了关注。其中,王朝提供的自己案发时不在场的证据成为人们关注这起案件的焦点。 常州律师:被告不在场证据存在一个“时间差” “不在场的证明如经查证属实,即具有刑诉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可以排除被告人作案嫌疑,从而宣告无罪。”常州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主任、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强告诉记者,不在场证明也属于刑诉法中的一种无罪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要注意搜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注意搜集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从而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虽然从证据效力来讲,王朝提供的不在场证明如河北石家庄物价部门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书》,以及当地交管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等都属于书证,全部有笔录,有签名。且王朝与这些提供书证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没有利害关系,证据的效力看似达到一定程度了。 但仔细分析这组证据的具体时间,这组证据还是有一定的瑕疵,那就是上午下午处理事故之间,有一个“时间差”。根据媒体报道,当天上午8点,王朝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但没有说明上午处理到几点,中午这段时间有空白。当天下午3点,王朝又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 控方指控王朝抢劫案具体发生时间为2006年8月11日中午12点10分。上午在石家庄处理事故,中午回保定作案,然后下午再赶到石家庄处理事故。不是没有这种可能。 但辩方律师表示,从石家庄到保定,距离140多公里,开车单程需要约两个小时,就算王朝开车较快,只需一个半小时,那么来回在路上至少要3个小时。这种分析虽然比较合理,但也不能排除唯一性。 殷强律师认为,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还要看到具体材料才能作出分析。现在媒体报道出来的,仅仅是一个粗略的说法。至于控方出示的关键证据,即警方锁定王朝作案的那枚在案发现场采集到的王朝的指纹。“如果没有辩方证据存在的情况下,这枚指纹证据足以被法庭采信。”但是,在出现了辩方提供的不在场证据下,这枚指纹证据就有必要再进行质疑。如指纹是不是在那个作案时间留下的,也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实是在案发当时被告留在现场。另一种情况也可能是警方抓了人带到现场去做的假证。 律师观点:被告人不在场证据很少进入法庭质证 据介绍,2013年时,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将辩护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段提前,规定在警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殷强律师告诉记者,对于那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第一步程序就是核定嫌疑人有没有不在场证据。如果有,律师就会跟公安机关沟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得知后,立即会去就此内容进行核实。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里出现的这种被告人不在场的证据一般很少会进入到法庭质证阶段。 当然,近年来,媒体报道的重大的冤假错案有很多。但仔细梳理下,这些错案无非两种情况,一是当时已经认定死亡的被害人过了几年后突然出现了,如赵作海案中,案件中的控方指控被赵作海杀害的被害人后来又出现了,从根本上推翻了赵作海杀人的犯罪行为,赵作海无需提供其他证据,直接就可证明自己无罪。而另一种情况就是杀人的真凶出现了,受冤者直接洗清罪名,如内蒙古赤峰的“呼格案”。呼格被判杀人并且被执行死刑多年后,真凶出现了,证明呼格是被冤枉的。 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钱技平也表示,王朝抢劫案从案发到至今,已过去这么多年。王朝提供的那些证明自己不在场的证据的一些当事人的证言及视频资料等证据,再去核实补充,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此案这8年来经历一审二审、申诉等程序,法庭对双方的证据肯定进行了充分查证,辩方要从根本上来推翻,可能性较小。 被告人要“自证清白”,控方证据是强有力的对手 法理延伸•两者出现冲突时,采取有利于被告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证明一个人犯罪需要提供过硬的证据,而被告人无需自己证明自己无罪。但现实中,被告人“自证清白”的情况客观存在。所以会出现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当两者出现冲突时,法庭一般会采取有利于被告原则。 刑事证据要能满足3个特性 常州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主任、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强告诉记者,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就是证明刑事案件事实,也就是控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一种材料。跟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样,刑诉证据也要符合证据的三个特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所谓客观性,就是证据要客观存在,不能带主观色彩。客观存在比较好理解,就是证据符合一定的形式,能看得见、摸得着。不带主观色彩就要靠案件控辩双方及法庭去质证了。如办案人员为了某种目的,故意去制造针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俗称做假证。这种情况是非常恶劣的。当然,一些聪明的犯罪嫌疑人也会去做假证,如在作案前后去制造一些不在场的证据,以此为自己辩护。 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要求证据的取得手段必须合法,非法取得的证据如最常见的刑讯逼供而来的证据不能使用。其次,所有证据必须在经法院开庭质证才能做定案依据。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控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刑事案件的证据效力有一个层次,如书证和物证,肯定优先于口供等言辞证据。”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辉表示,像王朝这起案件中,他提供的用于证明自己不在场的证明,就是一种书证。至于这些书证是否能够证明自己犯罪是确实不在场,则有必要进行证据的补强。如上文提到的这组证据里有一个时间差的问题。如何将这个时间差解释清楚合理,是辩方最需要做的一件事情。 而作为控方来讲,向法庭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必须要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条,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控方证据如有重大瑕疵,如侦查人员存在诱供、逼供等手段取来的证据,法庭不会采信。 刑事证据有利于被告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控方负有举证的义务,用来证明一个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为被告人本身,无需自己证明自己无罪。但现实中,为什么会出现很多犯罪嫌疑人甚至已经被判刑的人穷尽一切手段来自证无罪呢? 这就是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存在一个冲突。如控方指控你在某一个时间、地点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辩方称自己当时不在场。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一般会如何采信呢。 邢辉律师表示,合法性优先原则。如取证程序不违法,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取证时需要有两个人在场,但侦查机关只有一个工作人员在场就取来的证据。或者是通过作伪证而得来的证据,不会被法庭采信。 当出现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两者各方面都旗鼓相当,难以取舍的情况下怎么办呢?“法庭一般会采取有利于被告原则。”邢辉律师表示,目前世界上各法治国家都采取这种原则,这也是法治文明国家的一种基本要求。 立案和受理不是一个概念 法律知识•法院受理后不一定会立案 大家注意到,此前媒体报道的这篇《李刚是我爸的李刚摊上事了》文章中,一个时间节点就是,近日这起申诉案已经被河北高院受理。在一般人看来,这个案子经过这么多年申诉后,现在被高院受理,肯定是出现了对于申诉人有利的事项,会朝着对申诉人有利的事态发展。但几位受访律师表示,这个不一定。 “这里的受理跟案件的立案其实不是一个概念,法院受理后并不一定会立案。”邢辉律师表示,法院受理案件是法院收取案件当事人的材料,经过法官对材料的审核,如符合条件,则这个申诉案子有可能会被立案,可能会被重新发回重审。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高院可能会驳回申诉。 据邢律师分析,这起案件,河北高院能够受理当事人申诉,有两种可能,一是申诉人确实提供了确实的材料,案件出现了新的情况。另一种可能就是经当事人不断申诉,通过媒体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舆论影响,使得最高院也关注这起案子,要求河北高院来重视这个案子。“当然,这些都是猜测,具体案件还有待关注。”邢辉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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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1
邢辉律师在“江苏老律师与青年律师共话发展”座谈会上发言建策
2015年10月19日下午2:30,江苏省司法厅联合江苏省律师协会在扬州迎宾馆举办了老律师与青年律师座谈会。21名老律师与15名青年律师济济一堂,不同时代的从业经历碰撞出异样的火花,从老到新,他们的实践和感受见证了律师行业从无到有、从萧条到繁荣。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律师受常州市律师协会指派代表我市青年律师参会。 今年86岁的汪洋是江苏省律师行业的泰斗级人物,“律师”这个名词几乎伴随了汪洋的一生。他建议青年律师除了诉讼案件以外,要更多关注非诉讼案件,关心社会公益。 来自常州的老律师吴克贤,1979年12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一干就是34年。当回忆起为什么要做律师时,吴克贤感慨,“一个国家没有法律是要亡国的,自己愿意为祖国早日走上法治建设的道路而奉献自己的一生。” 其他老律师也结合自身的从业和工作经历谈了自己的感想和见解,并一致认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来之不易,法治的发展离不开律师作用的发挥,同时,作为一名律师应勇于担当,并不断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正能量。 在认真学习和聆听老律师讲话后,邢辉律师表示,律师业的发展凝聚了老律师的心血,他们是青年律师的榜样和楷模,青年律师应不断加强学习和锤炼,使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得以全面提升。同时,为了引发大家的共鸣,邢辉律师还向老律师提出两个问题,即“律师能不能代表正义?”和“职业道德与公众道德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 老律师代表王江南认为,“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律师的存在就是为了追求正义,对正义的信心不能动摇,坚持律师的职业操守!”老律师代表杨蓓伦也表示“律师就是要代表当事人,在百姓与政府矛盾中,不要怕来自政府的压力,要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但是在追求正义时也要端正自己的位置,不用舆论和非正常手段去寻求正义。” 带着热烈的讨论与探讨,3个小时的座谈会很快接近尾声,可是在座的新老律师们却意犹未尽。邢辉律师认为,这次活动不但让青年律师们认识和了解了老律师的不易和高风亮节,而且让广大青年律师汲取了更多前进和发展的精神食粮,开拓了视野,接受了知识,获得了成长,座谈会取得圆满成功! 江苏法制报以题为“传道承业创变求新——江苏老律师与青年律师共话发展”开辟整个版面对本次活动进行了专题报道,网址链接:http://jsfzb.jschina.com.cn/html/2015-10/21/content_1324231.htm,具体内容详见链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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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公益法律援助走进常州看守所 西林站每周接受咨询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7日 14:46来源:常州文明网 2014年8月6日上午,常州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揭牌,开启常州第十二个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点,为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援助。常州市司法局局长陈少宝、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国平、西林看守所万所长、志愿律师代表、公安干警、法援工作者、市律协代表共三十余人参加此次揭牌仪式,参观法律咨询工作站,并对日后看守所的法律援助工作展开细节讨论。 据悉,常州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共同领导和管理,办公地点设在市看守所。工作站的成立,打开一条绿色通道,一方面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分设家属咨询室和羁押人员咨询室)提供详细、全面的刑事案件资讯服务;一方面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在押人员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接受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合理有据维护其合法权利。 与会讨论期间,常州市司法局局长陈少宝表示,法律援助工作站走进看守所,是进一步帮助刑事诉讼人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希望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律师和市看守所履行好职责,做好分工密切联系,共同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志愿律师代表们也纷纷就如何做好市看守所值班工作畅所欲言。来自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的邢辉律师表示,由于咨询涉及的刑事案件各有不同,除了希望看守所方面提前做好咨询内容汇总与对接;还对每位志愿律师提出建议:要做好援助前的准备工作,做到有理有据,咨询过程中携带法律条文参考工具书,不仅有助于不同案件的分析,同时对于咨询人员也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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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邢辉律师为反家暴立法“建言献策”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23日 来源:常州市律协 为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推动这部惠及亿万家庭的法律早日出台,常州市妇联于2014年12月19日下午2:30,在常州市行政中心裕民厅组织召开《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夏华主持,市妇联副主席孙惠出席会议。应邀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嘉宾有来自市政协、市法制办、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常州大学、辖区妇联和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近20名代表,与会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反家暴立法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提出了相关立法修改建议。 作为反家暴公益援助志愿者,邢辉律师在认真聆听了各位专家意见后,结合国际和国内相关反家暴立法的现状,重点围绕“家庭成员的范围应合理扩大”、“增设性暴力以扩大权益的保护范围”、“完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体制”、“增强司法制裁加害人的力度”、“恢复监护资格需要设立前置条件”、“增设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强制报告义务”、“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条款”、“完善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条款”等八个方面分别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同与会的其他专家学者就反家暴立法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新动向进行了互动交流。发言结束后,邢辉律师还将精心准备的书面反家暴立法建议呈交市妇联。 市妇联副主席孙惠女士进行了总结发言,她代表市妇联向出席研讨会的专家学者表示真心的感谢,并表示会尽快将大家的意见汇总后向上级妇联组织反馈,以便将合理的立法建议转化成现实的法律条款和共同推动这部惠及亿万家庭的反家暴立法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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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邢辉律师走进溧阳监狱以“保持健康心态,自觉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为主题进行普法教育
发布日期:2014-11-2412:30:54 信息来源:常州律师网 2014年11月21日上午9:30分,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溧阳监狱法律援助站揭牌仪式在溧阳监狱隆重举行,溧阳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吕长寿与溧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戴一平共同为法律援助站揭牌。据了解,此次活动的宗旨在于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解决服刑人员的法律需求,以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更好地促进监狱的和谐稳定。 为满足服刑人员的现实法律需求和解决入监后心理不适应问题,揭牌仪式结束后,北京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律师为60余名服刑人员现场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律与心理讲座,此次讲座的主题为“保持健康心态,自觉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邢辉律师分别从“健康心理与不健康心理比对分析”、“不健康心理的社会危害”、“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不是对罪犯的报应”、“服刑人员常见心理问题与调适方法”等方面逐一进行了讲解,并通过互动的方式与服刑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通过此次讲座,很大程度上打消了服刑人员对刑罚的误解,而且通过对服刑人员常见心理问题的成因分析并指出心理调适的方法与途径,为促进广大服刑人员树立健康的心态和自觉接受改造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服刑人员早日回归社会和维护监狱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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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常州市新北区法制副校长开学普法忙
2015-3-912:13:31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蔺培信 中国江苏网3月9日讯开学后,常州市新北区邀请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副主任邢辉律师为500余名中学生作法治教育专题讲座,讲座的主题为“法在身边——杜绝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作为该校的法制副校长,邢辉律师紧密围绕“常见法律、青少年犯罪现状、不良行为类型、沉迷网络游戏的原因及危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危害、远离违法犯罪的路径及结交朋友的注意事项”等方面一一进行阐述,并结合现实中的案例为广大中学生进行了精彩解读。 此次讲座,起到了宣传法治、启迪智慧和增强保护意识的良好效果,得到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蔺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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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8
3.15消费维权律师邢辉带队公益行•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
2015-03-18 09:2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不论是中央、亦或是老百姓,都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话题倍感关注。生活消费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不良侵害,在政策清明的现代已逐渐成为与民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群体,选择在这一天举办“维权”活动,旨在通过形式多样的表现方式,用实际行动呼吁消费者塑造维权意识、自发形成监督观念,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与自我合法权益的保护出一份力。 3月15日,记者就新北区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的“3.15消费维权”中华恐龙园的活动现场,就如何发挥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作用,以便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推进社会公益活动,专访了常州市新北区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团长邢辉律师。 记者:作为律师团团长,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新北区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的宗旨和基本功能? 邢辉:2012年8月23日,为了更好地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消费者的维权活动和提升消协的专业工作水平,新北区消费者协会成立了“新北区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律师团由6位热心公益事业的专业律师组成,首届律师团团长由我本人担任,我工作于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 记者:那么,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的主要公益服务内容有哪些呢? 邢辉:应该说本届律师团的工作内容涵盖方方面面,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知识、解答消费者的法律咨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法律指导和支持、举办公益性法律讲座、解读消费领域的法律政策和知识、通过报纸、电视等社会传媒为广大市民点评消费热点问题等等。比如,2014年的“3.15活动”,我代表律师团接受常州电视台的专访,并就“新消法”的亮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系列解读。 记者:继去年“新消法”施行后,今年国家是否有消费维权的新规定出台? 邢辉:我个人认为,生活消费的健康和安全问题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历来十分重视,司法机关也从司法层面颁布了司法解释予以保护。就近期而言,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3月4日发布了《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记者:好的,请您能简要向我们介绍一下上述意见的新规定和新亮点吗? 邢辉:好的,国家工商总局就“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本着“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维权,该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而且,国家还鼓励和引导消费环节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以切实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和多快好省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您对消费者维权有何建议或者说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邢辉: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全社会对“法治”有了新的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整个社会的“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环境正逐步形成,这些都有利于消费领域维权的实现。 我个人认为,消费维权应走理性维权与合法维权的道路,可以综合运用“私下和解、消协调解、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多种渠道进行,但我想提醒的是,消费者绝不能滥用权利,杜绝使用“暴力维权”、“无故上访”、“恶意投诉”、“无理缠诉”等不文明、不和谐、不合法的非理性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手段。 记者:听说您个人有自己的公益性学术网站,这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好地公益服务吗? 邢辉:是这样的,我本人对研究法律很感兴趣,在法律界同仁的建议下,经过慎重考虑,我创办了常州市首家个人学术网站,并命名为“邢辉学术网”,该网站是以研究法学理论、探讨法律实务、弘扬法治精神和为社会提供公益法律咨询为目的,如果市民朋友有任何法律需求可以通过网站留言、QQ、电子邮件、电话咨询或者当面咨询等途径与我本人取得联系,在政策和法律的范围内,我愿意为广大市民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咨询、支持和帮助。 记者: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也感谢各位网民朋友的关注,希望下次再聊。 邢辉:不用客气,宣传公益和维护权益是我们共同的职责,我个人观点中的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活动现场,吸引了许多游客的驻足交流,大家就平时生活中遇到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向“新北区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的六位资深律师进行维权方面的咨询。“平时也没有过多关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在老百姓切身利益得到很大的关注与保障,也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看看哪些方面是可以进行合法维权的。”一位市民在活动过程中向记者表示。 “诚信之都•大美常州”,在龙城这座故有“季札挂剑”、今有众多诚信单位纷至沓来的诚信之城,我们呼吁有更多的单位加入到“诚信”大军的队伍中来,也为老百姓安心消费、维护权益做出应有的承诺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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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0
筑梦笃行,越成长越从容
——专访北京惠城(常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邢辉对律师来说,案例就像是作家的作品、诗人的诗篇、记者的新闻。它也是经济学家的数据、哲学家的思辨、政治家的政绩、企业家的产品。对于邢辉来说,作家最美丽的语言是作品,律师最美丽的语言是案例。邢辉律师的人品和能力,就是用案例累积起来的。“只要当事人委托了我,就是一种信任,一种责任。我只有竭尽全力,才能上不愧于法,下不愧于当事人。”邢辉律师这句看似平凡的话,却道出了他对律师这一职业最深刻的认识。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坚持心怀理想,是做好律师的基本要求。”初次见到邢辉,很难想像眼前这位刚刚而立出头的青年居然已是北京惠城(常州)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了。与他交谈后,他那与年龄和外表不相符的睿智、成熟与稳重在字里行间逐一显露。七年前,邢辉辞去有着优厚待遇的高校教师工作,裹着行李,挎着背包,走进了“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开始了律师生活。同事、家人纷纷因为他扔掉了“铁饭碗”捏了一把汗,而邢辉自己也将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在没有对律师行业有深入了解之前,很多人都会觉得律师是一个头顶耀眼光环的职业: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旁征博引,通过敏锐的智慧和雄辩的语言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大学攻读法学专业的邢辉早就对这个行业有了向往。命运总是无常的,起先看似确定了目标或方向,也许就在一瞬间,在你面前就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一条路。从教师到律师身份的转换,成为邢辉一生受用的经历,也为他事业的成功开启了大门。“只喝井中水,永远长不大。”此时的邢辉这样描述当时自己的想法,语言朴实,却显露出他对生活充满的激情与憧憬。2007年,邢辉通过司法考试,来到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成为了一名实习律师。不到一年时间,他就比别的实习律师更胜一筹,邢辉说:“用别人吃饭的时间来学习,勤能补拙。”憨厚的笑容在这位年轻人身上,更加淳朴,简单。2009年初,邢辉来到北京惠城(常州)律师事务所,跟从拥有美国纽约州律师职业资格的吴涛主任继续学习。正是"人生能有几回搏"。一个理想、一份坚持就会有一段不寻常的人生路。其实,每个人离成功也许距离都不太远。 “恪守职业道德 ,是做好律师的基本标准。”“要成为好的律师,仅仅有娴熟的业务是不够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更为重要”,这一直以来都是邢辉的执业准则。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对律师的工作方式产生了较大影响。“入行第一件事,就是要学会‘营销’,像推销员一样,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案源稀缺是青年律师从业道路上的最大困难,甚至有律师事务所将案源多少作为评价律师能力的最重要标准。邢辉并不会一味的去追求案件的数量,他从理论拓展实践,在各大杂志媒体发表自己的文章感言,同业内精英交流,提升和扩大自己的知识面。进入北京惠城(常州)律师事务所后,邢辉开始在各大论坛,期刊发表文章,《关于律师专业化的若干思考》、《青年律师如何实现科学发展》等文章入选“江苏省首届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2013年4月,邢辉承办由公安部督办的被告人张禳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由于被告单位的两位辩护律师已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发表了辩护意见,为了避免雷同,更为了引起法官的高度注意,邢辉另辟蹊径,指出控辩双方对事实已经达成哪些共识,还存在哪些分歧,“我将从这些分歧点出发,发表我的辩护意见。”他的辩护意见层层深入,环环紧扣,说理性非常强,经辩护后被告人张禳获得“判三缓五”的辩护效果。此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2年江苏知识产权10大 刑事案件”之一向社会公布。2013年12月,邢辉承办的原告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被告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环保公益诉讼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成功促成双方的调解工作,并由被告赔偿1517000元废物处置和环境修复费用,最终对化工废渣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和有效恢复了被污染的土壤环境。 “我是一个追逐梦想的人,律所是一个追逐梦想的团队。为了梦想的实现,我们需要拿出足够的勇气与激情,足够的耐心与智慧。我们的团队有信心也有能力实现目标!”此时的他表情淡定,眼神中却透出坚毅。在谈到律师专业化的话题时,邢辉认为,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在法律行业里的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细化,没有谁能真正掌握全部的法律知识,所以必须坚持专业化。“我们代理的许多案件的成功就是律师要走专业化道路的最好证明”。通过邢辉律师办理的一个个案例,我看到了律师谋略的价值,感受到了律师运筹帷幄的尊严。律师职业是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充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律师只有清醒而客观地看待这个行业,才可能更好地在这个行业内真正有所作为。 “情系社会、奉献爱心,是做好律师的基本责任。” “做了这么多年的律师,不能说是每件案子都做得很好,但我在尽自己的努力,争取做到更好!”邢辉就是这样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用实际行动来对法律进行宣传。2014年5月16日, 他受聘担任常州监狱“特邀监督员”,聘请为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聘期三年;同年8月,常州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开启,邢辉作为一名志愿律师,更是不遗余力地组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此外,他还多次受邀为市民举办专题法律讲座,受到一致好评。现如今,邢辉拥有“常州市新北区反家暴协会理事”、“常州市卫生局行风监督员”、等头衔,投身公益,致力公益,是邢辉近几年来一直在做的。邢辉说:“虽然无偿服务,但感恩社会的心是无限的,今后将竭尽所能,将这份感恩之心延续下去。”一个人的经历写进了骨髓里,不经意便会流露于眉宇举止之间。在交流过程中,邢辉举手投足间的儒雅从容与深邃大度、眼神中透出的温和与刚毅、交谈时带出的谦谦君子之风与论及不平事时的不怒而威,时刻流露着这是一个立体的、多维度的、爱憎分明而又充满智慧与谋略的律师。律师代表公平与公正,但律师本身却并不能代表这一点。邢辉尊敬的同行,我国最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田文昌律师说:“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只是通过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来实现和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邢辉理解为,律师的价值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或者荣耀,更应当是一种责任,一种历史使命,一种为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价值而不惜付出的勇气和胆略,一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处世精神和高尚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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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邢辉律师参加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律师业务专题培训班
2014年8月16日,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律师业务培训班在常州市隆重举行,省司法厅副厅长万力、省律协会长薛济民、市司法局局长陈少保、常务副局长金万新等领导参加了此次培训活动,会议由省律协秘书长梁武华主持。此次培训的主要流程为:万力副厅长作动员讲话、薛济民会长作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概念辅导、刘卫主编主讲“律师事务所产品研发的原理与实务”、蒋勇律师主讲“传统民商事诉讼业务标准化流程”。万厅长指出,公共法律服务离不开政府的重视,政府应有购买法律服务的意识,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大有可为,大有作为,政府应逐步树立消费主体的观念,以更好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薛会长从公共法律服务的来源、意义、现状、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区别与联系等方面作了务实的辅导。刘卫主编就律师为什么缺案源、律师的服务产品、产品的开发流程、产品的研发管理等方面作了精彩报告,并提出管理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最后,蒋勇律师结合所在的“天同所”的管理现状及业务发展模式,重点阐述了民商事诉讼的标准化流程,并着重从立案、案件评估、磋商代理、庭前准备、开庭、庭后沟通及总结等七个流程一一进行了精准阐述,期间还重点介绍了天同独特的“模拟法庭”程序,让与会者受益匪浅。 聆听了上述领导和专家的报告,邢辉律师认为,此次活动开拓了广大律师的视野、启迪了思路、增进了见识,这为以后的律师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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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邢辉律师撰写的《积极推进律师参政议政》一文在《浦江纵横》发表
发布日期:2013年1月6日信息来源:常州律师网 我市邢辉律师撰写的《积极推进律师参政议政》一文因主旨鲜明,观点新颖引起了《浦江纵横》杂志社的关注,并由该社公开发行出版的《浦江纵横》第12期收录。 《浦江纵横》系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上海市政协主管、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主办,面向国内外统一出版和发行的杂志,刊名题字者为原中顾委委员汪道涵先生。2012年12月,上海市政协主管的《浦江纵横》杂志社精心策划了“律师:一项制度的一个世纪”的专题。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自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公布《律师暂行章程》至今,中国的律师制度已经走过了整整一个世纪,为弘扬法治精神和庆祝中国律师制度建立100周年,《浦江纵横》精心组织并刊发了有关律师制度和律师行业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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