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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解析"李刚办假案" 如何证明自己无罪?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19次

   中国江苏网10月30日讯最近,3年前的“我爸是李刚”事件中的主人公再次引发舆论关注,不过,此次被关注的焦点是李刚。有媒体报道称,李刚当年办理的一起入室抢劫案的被告目前提供了一份证据显示,被告人有不在场的证据,前不久,河北高院也已受理了被告人的申诉。

  这个热门案件中,涉及了几个法律问题,比如什么是刑事案件中不在场的证据,又比如,当你感觉到被冤枉时,如何来自证清白呢?本期的“依法治市大讲堂”邀请我市法律界几位资深刑辩专家来为你讲诉刑事诉讼中的关于如何提供无罪证据、以及无罪证据在法庭上的效力等法律话题。

  个案辩析•不在场证据,是证明无罪的“有力武器”

  案情回放:“李刚”被指办了假案,被告拿出的不在场证据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从手机通话清单上查到,29岁的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10月31日,保定北市区警方将王朝抓获。

  根据警方调查,案发日中午12点10分,王朝在保定华电生活区陈某家中实施入室抢劫。然而,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朝向法庭提供一个证明自己案发时不再场的证据。他说案发当日,自己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

  据报道称,案发当天上午,王朝和邢某在石家庄桥西区事故停车场内的物价部门进行车辆现场勘验,共同在物价部门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书》上签字。当天下午,两人人在石家庄交管部门桥西事故科进行事故认定,共同在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因此,王朝不具备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从石家庄前往保定、中午12时10分许在保定实施抢劫、下午3时又返回石家庄的时空条件。

  但在后来的审判环节中,法院却没有采纳对王朝有利的证据。2007年12月,河北保定市北市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其有期徒刑13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14日,保定中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王朝仍不服判决,提出申诉。

  之后4年时间,这起案件经过多次申诉、历经11次裁决,到2011年,当地法院仍对该案作出与之前一样的有罪判决,王朝获刑13年。

  王朝在服刑期间,仍不断申诉。近日,他的申诉被河北高院受理。因该案主办人员是李刚,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发了关注。其中,王朝提供的自己案发时不在场的证据成为人们关注这起案件的焦点。

  常州律师:被告不在场证据存在一个“时间差”

  “不在场的证明如经查证属实,即具有刑诉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可以排除被告人作案嫌疑,从而宣告无罪。”常州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主任、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强告诉记者,不在场证明也属于刑诉法中的一种无罪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要注意搜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注意搜集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从而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虽然从证据效力来讲,王朝提供的不在场证明如河北石家庄物价部门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书》,以及当地交管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等都属于书证,全部有笔录,有签名。且王朝与这些提供书证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没有利害关系,证据的效力看似达到一定程度了。

  但仔细分析这组证据的具体时间,这组证据还是有一定的瑕疵,那就是上午下午处理事故之间,有一个“时间差”。根据媒体报道,当天上午8点,王朝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但没有说明上午处理到几点,中午这段时间有空白。当天下午3点,王朝又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

  控方指控王朝抢劫案具体发生时间为2006年8月11日中午12点10分。上午在石家庄处理事故,中午回保定作案,然后下午再赶到石家庄处理事故。不是没有这种可能。

  但辩方律师表示,从石家庄到保定,距离140多公里,开车单程需要约两个小时,就算王朝开车较快,只需一个半小时,那么来回在路上至少要3个小时。这种分析虽然比较合理,但也不能排除唯一性。

  殷强律师认为,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还要看到具体材料才能作出分析。现在媒体报道出来的,仅仅是一个粗略的说法。至于控方出示的关键证据,即警方锁定王朝作案的那枚在案发现场采集到的王朝的指纹。“如果没有辩方证据存在的情况下,这枚指纹证据足以被法庭采信。”但是,在出现了辩方提供的不在场证据下,这枚指纹证据就有必要再进行质疑。如指纹是不是在那个作案时间留下的,也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实是在案发当时被告留在现场。另一种情况也可能是警方抓了人带到现场去做的假证。

  律师观点:被告人不在场证据很少进入法庭质证

  据介绍,2013年时,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将辩护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段提前,规定在警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殷强律师告诉记者,对于那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第一步程序就是核定嫌疑人有没有不在场证据。如果有,律师就会跟公安机关沟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得知后,立即会去就此内容进行核实。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里出现的这种被告人不在场的证据一般很少会进入到法庭质证阶段。

  当然,近年来,媒体报道的重大的冤假错案有很多。但仔细梳理下,这些错案无非两种情况,一是当时已经认定死亡的被害人过了几年后突然出现了,如赵作海案中,案件中的控方指控被赵作海杀害的被害人后来又出现了,从根本上推翻了赵作海杀人的犯罪行为,赵作海无需提供其他证据,直接就可证明自己无罪。而另一种情况就是杀人的真凶出现了,受冤者直接洗清罪名,如内蒙古赤峰的“呼格案”。呼格被判杀人并且被执行死刑多年后,真凶出现了,证明呼格是被冤枉的。

  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钱技平也表示,王朝抢劫案从案发到至今,已过去这么多年。王朝提供的那些证明自己不在场的证据的一些当事人的证言及视频资料等证据,再去核实补充,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此案这8年来经历一审二审、申诉等程序,法庭对双方的证据肯定进行了充分查证,辩方要从根本上来推翻,可能性较小。

    被告人要“自证清白”,控方证据是强有力的对手

  法理延伸•两者出现冲突时,采取有利于被告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证明一个人犯罪需要提供过硬的证据,而被告人无需自己证明自己无罪。但现实中,被告人“自证清白”的情况客观存在。所以会出现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当两者出现冲突时,法庭一般会采取有利于被告原则。

  刑事证据要能满足3个特性

  常州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主任、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强告诉记者,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就是证明刑事案件事实,也就是控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一种材料。跟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样,刑诉证据也要符合证据的三个特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所谓客观性,就是证据要客观存在,不能带主观色彩。客观存在比较好理解,就是证据符合一定的形式,能看得见、摸得着。不带主观色彩就要靠案件控辩双方及法庭去质证了。如办案人员为了某种目的,故意去制造针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俗称做假证。这种情况是非常恶劣的。当然,一些聪明的犯罪嫌疑人也会去做假证,如在作案前后去制造一些不在场的证据,以此为自己辩护。

  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要求证据的取得手段必须合法,非法取得的证据如最常见的刑讯逼供而来的证据不能使用。其次,所有证据必须在经法院开庭质证才能做定案依据。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控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刑事案件的证据效力有一个层次,如书证和物证,肯定优先于口供等言辞证据。”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辉表示,像王朝这起案件中,他提供的用于证明自己不在场的证明,就是一种书证。至于这些书证是否能够证明自己犯罪是确实不在场,则有必要进行证据的补强。如上文提到的这组证据里有一个时间差的问题。如何将这个时间差解释清楚合理,是辩方最需要做的一件事情。

  而作为控方来讲,向法庭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必须要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条,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控方证据如有重大瑕疵,如侦查人员存在诱供、逼供等手段取来的证据,法庭不会采信。

  刑事证据有利于被告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控方负有举证的义务,用来证明一个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为被告人本身,无需自己证明自己无罪。但现实中,为什么会出现很多犯罪嫌疑人甚至已经被判刑的人穷尽一切手段来自证无罪呢?

  这就是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存在一个冲突。如控方指控你在某一个时间、地点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辩方称自己当时不在场。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一般会如何采信呢。

  邢辉律师表示,合法性优先原则。如取证程序不违法,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取证时需要有两个人在场,但侦查机关只有一个工作人员在场就取来的证据。或者是通过作伪证而得来的证据,不会被法庭采信。

  当出现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两者各方面都旗鼓相当,难以取舍的情况下怎么办呢?

“法庭一般会采取有利于被告原则。”邢辉律师表示,目前世界上各法治国家都采取这种原则,这也是法治文明国家的一种基本要求。

  立案和受理不是一个概念

 法律知识•法院受理后不一定会立案

 大家注意到,此前媒体报道的这篇《李刚是我爸的李刚摊上事了》文章中,一个时间节点就是,近日这起申诉案已经被河北高院受理。在一般人看来,这个案子经过这么多年申诉后,现在被高院受理,肯定是出现了对于申诉人有利的事项,会朝着对申诉人有利的事态发展。但几位受访律师表示,这个不一定。

 “这里的受理跟案件的立案其实不是一个概念,法院受理后并不一定会立案。”邢辉律师表示,法院受理案件是法院收取案件当事人的材料,经过法官对材料的审核,如符合条件,则这个申诉案子有可能会被立案,可能会被重新发回重审。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高院可能会驳回申诉。

   据邢律师分析,这起案件,河北高院能够受理当事人申诉,有两种可能,一是申诉人确实提供了确实的材料,案件出现了新的情况。另一种可能就是经当事人不断申诉,通过媒体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舆论影响,使得最高院也关注这起案子,要求河北高院来重视这个案子。“当然,这些都是猜测,具体案件还有待关注。”邢辉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