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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传媒
  1. 2021-09-05

    《法治日报》:律师邢辉——坚守法治路不移志

    本报记者: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张全连 张杨编者按:2021年9月5日,星期日,《法治日报》第4版平安中国·身影刊登了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邢辉律师的先进事迹,报道的题目为《坚守法治路不移志》。文章讲述了邢辉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5年以来,坚守“执业为民”初心使命,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朝着法治为民目标奋进的历程,并通过邢辉办理的法律援助和环保公益诉讼等具体案例,详细介绍了邢辉律师“知行合一,解锁学术难题”和“永葆初心,投身公益维权”的工作经历。以下为文章报道内容:邢辉,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15年,他专注刑事辩护以及重大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与仲裁代理。先后获得“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做律师要依法办事,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肩负着当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必须精于工、匠于心、品于行。”邢辉说,刑辩律师必须与时俱进,全面提升法律综合素养,才能跟上时代步伐。这一信念体现在邢辉代理的每一起案件中。2020年9月,邢辉由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上诉人陈某担任法律援助律师。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钻窗入室,进入某拉面店找水喝,惊醒店主后,持刀威胁被害人,离开时带走店内价值24元的百事可乐和矿泉水。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年。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申请法律援助。作为法援律师,邢辉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类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提出“陈某主观上不具有劫财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不具有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的辩护意见。2020年12月14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执业多年来,邢辉成功办理30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其中4起被江苏高院、江苏律协评为优秀案例或典型案例,并有部分案例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多罪变少罪、改变定性的辩护效果。从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环保公益诉讼入选“全省法院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到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入选“全省知识产权10大刑事案例”,再到陈某涉嫌入室抢劫罪入选“常州市法律援助十大好案件”……这诸多案例的背后,有着邢辉从业15年间在坚守法治中蓄力,在为民服务中前行的足迹。“执着法治道路,必须留下为民的印迹。”邢辉认为,满足百姓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每个成功案例都是鲜活的普法教材。2018年6月,被告人曹某先后4次使用弹弓击打某学校以及学校保安家中的门窗玻璃,共计毁损门窗普通玻璃35块、钢化玻璃两块,经鉴定财物毁损共计价值1214元。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之后,邢辉由新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曹某的法援律师。庭审中,邢辉认为曹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未成年人犯罪、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后决定对曹某不起诉。后此案被评为常州市2018—2019年度“以案释法”优秀案例。睿智与亲和并存,执着与从容合一。这些年,邢辉还担任了新北区区委、区政府等多家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智库专家成员,先后参与了“新北区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方案”“新北区中小学校车运行项目及安全措施”等20多个政府重大项目合法性论证,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积极贡献。邢辉说,代理案件要达到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百姓认可不是口号,也不是虚言,而是一种责任、一种担当。“饮水思源,律师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邢辉这样说,也这样做,15年来他先后代理各类公益案件100余起,为群众提供公益法律咨询5000余人次。2014年4月,环保部门接到市民举报,常州市新北区藻江河水质遭到污染,长达1公里的水域呈暗红色。环保部门经摸排调查和鉴定,最终锁定一家化工企业违反环评规定,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化粪池,再由化粪池排放至藻江河。作为常州市环境公益律师团队成员的邢辉主动提出,担任该案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通过审查卷宗、听取公众意见、参与调解,邢辉在公益诉讼起诉书中提出60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并获得了360万元的先行赔付,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采访中,记者发现,邢辉有案件总结和理论升华的好习惯,办案之余,他结合执业经历解锁“辩护前移”学术观点,为更好确保辩护工作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奠定了基础。翻开由邢辉撰写的《浅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完善与实现》《虚假诉讼犯罪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为视角》等代表性论文,相继出版的《不忘初心 逐梦法治》《新时代律师的使命与担当》《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指南》3部个人专著,公开发表的40余篇论文和案例,记录了他逐梦法治、不断跃升“敢辩、能辩和善辩”的清晰轨迹。“邢辉律师肩扛使命担当,其热情与激情跃然纸上,亦望本书能感染更多同侪,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律师事业发展贡献绵薄之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在邢辉个人专著的出版序言中这样评价道。编后记:《法治日报》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是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类综合性日报,是民主法制领域党和国家最重要的主流媒体,也是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专业传媒。2020年8月1日,在《法制日报》40岁生日之际,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同意,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法制日报》更名为《法治日报》。此次专栏记者撰写文章讲述邢辉律师的感人故事,该报编辑用较大篇幅刊邢辉的先进事迹,是对邢辉律师坚持执业为民初心,坚守法治道路实践的肯定与褒奖,也是一次鼓励和鞭策。邢辉律师表示,会在未来的执业道路和工作实践中,不忘初心跟党走,砥砺前行新征程,努力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新力量。报道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10905/Articel04003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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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08-31

    《江苏法治报》刊登邢辉律师积极践行“法治为民”先进事迹

    编者按:2021年8月30日,星期一,《江苏法治报》在江苏司法版面的头条位置,刊登了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律师的先进事迹,报道的题目为《情法辉映为民路》。文章讲述了邢辉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守“执业为民”初心使命,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朝着法治为民的目标奋进的历程,并通过邢辉具体办理的法律援助和环保公益诉讼两则案例,详细介绍了邢辉律师“知行合一,解锁学术难题”和“永葆初心,投身公益维权”的工作经历。“醉心学术,修炼内功。”常州市司法局局长张加林称赞,邢辉是常州法学战线的守望者和拓荒牛。原文摘录:“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艾青的诗,用来形容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邢辉法治为民的情怀是贴切的。从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环保公益诉讼入选“全省法院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到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入选“全省知识产权10大刑事案例”,再到陈某涉嫌入户抢劫罪入选“常州市法律援助十大好案件”……这诸多案例的背后,镌刻着邢辉从业15年间在坚守法治中蓄力,在为民服务中前行的足迹。“执着法治道路,必须留下为民的印迹!”邢辉认为,满足百姓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每个成功案例都是鲜活的普法教材。情法辉映,曲直可鉴。近年来,邢辉先后捧回“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常州市优秀律师”“常州市优秀刑辩律师”等诸多荣誉,成为众多律师学习的标杆。朝着目标,不停求知脚步人的一生,面临诸多选择。但邢辉说:“朝着法治的方向,是我的必选题。”2005年7月,他以优异成绩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作为法学人才被引进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书。一年后,邢辉顺利通过高校教师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然而,他却舍弃了“金饭碗”,毅然选择改行当律师——从学生到老师,又回头成为律师行业的“新生”。“圆梦路上多风雨,专业精湛从容渡。”邢辉坦言,带着执业的激情做律师,必须向难题叫板。拳拳之心放在正义的天平上,就能解读出邢辉坚守法治信仰的分量。从事专职律师后,他饱览法律书籍,从不给自己“放假”,带着问题,向法学教授求教,弄清每个法律条文。“醉心学术,修炼内功。”常州市司法局局长张加林称赞,邢辉是常州法学战线的守望者和拓荒牛。为将多年积累的法学知识和司法实务经验回报社会,邢辉建立起个人学术网站——邢辉学术网,与法学大家频繁接触,与青年律师分享所思所悟,成为法治常州的一张靓丽名片。知行合一,解锁学术难题“做律师要依法办事,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肩负着当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必须精于工,匠于心,品于行。”邢辉深有感悟,刑辩律师必须与时俱进,全面提升法律综合素养,才能跟上时代步伐,摘取“刑辩皇冠”上的那颗“明珠”。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常州某拉面店找水喝,惊醒店主后,持刀威胁被害人,离开时,带走店内价值24元的百事可乐和矿泉水。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申请法律援助。作为援助律师,邢辉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类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提出“陈某主观上不具有劫财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不具有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2020年12月14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执业多年来,邢辉成功办理30多起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其中4起被省高院、省律协评为优秀案例或典型案例。采访中,记者发现,邢辉有案件总结和理论升华的好习惯,办案之余,他结合执业经历解锁“辩护前移”学术观点,为更好确保辩护工作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奠定了基础。翻开邢辉撰写的《浅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完善与实现》《虚假诉讼犯罪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为视角》等代表性论文,相继出版的《不忘初心 逐梦法治》《新时代律师的使命与担当》《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指南》等三部个人专著,公开发表的40余篇论文和案例,记录了他逐梦法治的清晰轨迹。“邢辉律师肩扛使命担当,其热情与激情跃然纸上,亦望本书能感染更多同侪,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律师事业发展贡献绵薄之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在邢辉书籍出版序言中这样评价。永葆初心,投身公益维权深耕律师行业15个春秋,邢辉始终有自己的“准星”。“饮水思源,律师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邢辉表示,律师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为弱势群体发声、为公益案件代理。2014年4月,环保部门接到市民举报,常州市新北区藻江河水质遭到污染,长达1公里的水域呈暗红色。环保部门经线索摸排调查和鉴定,最终锁定一家化工企业违反环评规定,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化粪池,再由化粪池排放至藻江河。“担当是律师最厚重的底色。”作为常州市环境公益律师团队成员的邢辉主动提出,担任该案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通过审查卷宗、听取公众意见、参与调解,邢辉在公益诉讼起诉书中提出60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并获得了360万元的先行赔付,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邢律师说话和气又在理,按他说的去做,我和老伴的赡养问题肯定有着落。”市民沈老伯夸赞。沈老伯年纪大,新找了个老伴照顾其下半生,然后把房子赠予老伴,但如何合法处理房产让他拿不定主意。6月9日,他来到常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门诊,碰到正在“坐诊”的邢辉。邢辉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指导他如何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沈老伯感动得热泪盈眶。“因为热爱,所以坚守;因为相信,才会奉献。”邢辉说,代理案件,要达到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百姓认可,不是口号,也不是虚言,而是一种责任、一种担当。睿智与亲和并存,执著与从容合一。这些年,邢辉已担任新北区区委、区政府等多家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智库专家成员,专注刑事辩护以及重大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与仲裁代理。一路走来,邢辉从未停下公益法律服务的脚步,如今,他永葆初心,如一匹不知疲倦的骏马,朝着法治为民的目标奋进。原文链接:http://jsfzb.xhby.net/pc/layout/202108/30/node_A05.html#content_965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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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1-02-13

    筑梦笃行 不断超越:专访常州市优秀青年法学人才邢辉

    编者按:对律师来说,案例就像是作家的作品、诗人的诗篇、记者的新闻。它也是经济学家的数据、哲学家的思辨、政治家的政绩、企业家的产品。对于邢辉来说,作家最美丽的语言是作品,律师最美丽的语言是案例。邢辉律师的人品和能力,就是用案例累积起来的。“只要当事人委托了我,就是一种信任,一种责任。我只有竭尽全力,才能上不愧于法,下不愧于当事人。”邢辉律师这句看似平凡的话,却道出了他对律师这一职业最深刻的认识,律师工作的首要职责就是要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一、坚持心怀理想:是做好律师的基本要求初次见到邢辉,很难想象眼前这位刚刚而立出头的青年居然已是北京惠城(常州)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了。与他交谈后,他那与年龄和外表不相符的睿智、成熟与稳重在字里行间逐一显露。七年前,邢辉辞去有着优厚待遇的高校教师工作,裹着行李,挎着背包,走进了律师行业,开始了律师生活。同事、家人纷纷因为他扔掉了“铁饭碗”捏了一把汗,而邢辉自己也将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在没有对律师行业有深入了解之前,很多人都会觉得律师是一个头顶耀眼光环的职业: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旁征博引,通过敏锐的智慧和雄辩的语言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大学攻读法学专业的邢辉早就对这个行业有了向往。命运总是无常的,起先看似确定了目标或方向,也许就在一瞬间,在你面前就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一条路。从教师到律师身份的转换,成为邢辉一生受用的经历,也为他事业的成功开启了大门。“只喝井中水,永远长不大。”此时的邢辉这样描述当时自己的想法,语言朴实,却显露出他对生活充满的激情与憧憬。2007年,邢辉通过司法考试,进入竞争十分激烈的律师行业,成为了一名实习律师。不到一年时间,他就比别的实习律师更胜一筹,邢辉说:“用别人吃饭的时间来学习,勤能补拙。”憨厚的笑容在这位年轻人身上,更加淳朴,也更加简单。2009年初,邢辉来到北京惠城(常州)律师事务所,跟从拥有美国纽约州律师职业资格的吴涛主任继续学习。正是“人生能有几回搏”。一个理想、一份坚持就会有一段不寻常的人生路。其实,每个人离成功也许距离都不太远。二、恪守职业道德:是做好律师的基本标准“要成为好的律师,仅仅有娴熟的业务是不够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更为重要”, 这一直以来都是邢辉的执业准则。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对律师的工作方式产生了较大影响。“入行第一件事,就是要学会‘营销’,像推销员一样,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案源稀缺是青年律师从业道路上的最大困难,甚至有律师事务所将案源多少作为评价律师能力的最重要标准。邢辉并不会一味的去追求案件的数量,他从理论拓展实践,在各大杂志媒体发表自己的文章感言,同业内精英交流,提升和扩大自己的知识面。进入律师行业之后,邢辉开始在各大论坛和法律期刊发表文章,《关于律师专业化的若干思考》、《青年律师如何实现科学发展》等文章入选“江苏省首届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并在江苏省首届律师论坛进行主旨发言。2013年4月,邢辉承办由公安部督办的被告人张禳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由于被告单位的两位辩护律师已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发表了辩护意见,为了避免雷同,更为了引起法官的高度注意,邢辉另辟蹊径,指出控辩双方对事实已经达成哪些共识,还存在哪些分歧,“我将从这些分歧点出发,发表我的辩护意见。”他的辩护意见层层深入,环环紧扣,说理性非常强,经辩护后被告人张禳获得“判三缓五”的辩护效果。此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2年江苏知识产权10大刑事案件”之一向社会公布。2013年12月,邢辉承办的原告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被告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环保公益诉讼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成功促成双方的调解工作,并由被告赔偿1517000元废物处置和环境修复费用,最终对化工废渣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和有效恢复了被污染的土壤环境。“我是一个追逐梦想的人,律所是一个追逐梦想的团队。为了梦想的实现,我们需要拿出足够的勇气与激情,足够的耐心与智慧。我们的团队有信心也有能力实现目标。”此时的他表情淡定,眼神中却透出坚毅。在谈到律师专业化的话题时,邢辉认为,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在法律行业里的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细化,没有谁能真正掌握全部的法律知识,所以必须坚持专业化。“我们代理的许多案件的成功就是律师要走专业化道路的最好证明”。通过邢辉律师办理的一个个案例,我看到了律师谋略的价值,感受到了律师运筹帷幄的尊严。律师职业是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充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律师只有清醒而客观地看待这个行业,才可能更好地在这个行业内真正有所作为。三、情系社会、奉献爱心:是做好律师的基本责任“做了这么多年的律师,不能说是每件案子都做得很好,但我在尽自己的努力,争取做到更好!”邢辉就是这样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用实际行动来对法律进行宣传。2014年5月16日, 他受聘担任常州监狱“特邀监督员”,聘请为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聘期三年;同年8月,常州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开启,邢辉作为一名志愿律师,更是不遗余力地组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此外,他还多次受邀为市民举办专题法律讲座,受到一致好评。现如今,邢辉拥有“常州市新北区反家暴协会理事”、“常州市卫生局行风监督员”等社会头衔,投身公益,致力公益,是邢辉近几年来一直在做的,也是他一直在努力的方向。邢辉说:“虽然无偿服务,但感恩社会的心是无限的,今后将竭尽所能,将这份感恩之心延续下去。”一个人的经历写进了骨髓里,不经意便会流露于眉宇举止之间。在交流过程中,邢辉举手投足间的儒雅从容与深邃大度、眼神中透出的温和与刚毅、交谈时带出的谦谦君子之风与论及不平事时的不怒而威,时刻流露着这是一个立体的、多维度的、爱憎分明而又充满智慧与谋略的律师。律师追求公平与公正,但律师本身却并不能代表这一点。邢辉尊敬的同行,我国最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田文昌律师说:“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只是通过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来实现和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邢辉理解为,律师的价值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或者荣耀,更应当是一种责任,一种历史使命,一种为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价值而不惜付出的勇气和胆略,一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处世精神和高尚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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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1-02-13

    学海无涯 未来可期:专访常州市优秀律师邢辉

    提起邢辉律师,很多人都很熟悉他,很多圈内人士都知道他是一位坚定执着的人,是一位对专业孜孜以求的法律人,也是一位能言善辩的刑辩律师。虽然他是一名80后律师,但丰富多彩的人生经历和深沉内敛的性格让人感觉他不像是80后的年青律师,而更像是一位久经沙场、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的律坛老将。一、学海无涯:他在知识的海洋中乐此不疲律师是凭借真本事吃饭的行业,知识和技能构筑了律师执业大厦的基石。早在大学时代,邢辉律师就十分注重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在西北政法大学这所闻名全国的法律高等学府里,他把所有的课余时间都交给了图书馆和自习室,因为学习成绩显著,他被“西法大”评为“三好学生标兵”。大学毕业后,他又进入高校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任教期间,他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由于热衷于律师事业,他辞去稳定的高校教师工作,全身心投入到专职律师工作之中。从事专职律师以后,他感到应进一步提升学历层次和拓宽知识面,有了这种提升自身的认知和意识后,他又一举通过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顺利考入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读研期间,他潜心研读了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运筹学、客户关系管理等现代管理学科,并顺利取得工商管理专业的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为了更好的记录和整理学习心得,他又建立起个人学术网站,也就是“邢辉学术网:http://xinghuilawyer.bce133.czqingzhifeng.com/”,用网站发文形式记载自己的所学、所思、所想、所感和所悟,拓宽自己的学习方式和学习载体,让自己变得更勤奋,也更充实。邢辉律师有一句口头禅“学然后知不足”。他是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学习成了他生活和生命的一部分,加班加点学习成为家常便饭。他常说,别人可以有周末和节假日,但自己不能给自己“放假”,因为生命有限,学海无涯。把别人喝咖啡的时间用在学习上,无疑是延长了生命的长度,他是这样解读学习和生命的关系的。二、铸造专业:他在专业化的道路上孜孜以求律师不是什么都精通或者什么业务都能办理的,律师行业需要专业化,律师本身就是专业的化身。早在执业初期,邢辉就提出律师行业要走专业化的道路,他为此专门撰写了《律师专业化初探》一文,并分别在“常州市首届律师论坛”和“江苏省首届律师论坛”作大会交流发言,与律师同行和法学专家就律师专业化问题进行务实探讨和深入碰撞。执业前三年,他广泛涉猎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和刑事业务,执业五年后,他开始重点专研刑事辩护和行政法务,截至目前,他已成功办理了多起在本地区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和新型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案例被江苏省律协、江苏省高院等权威机构评为优秀案例或典型案例,并有部分案例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多罪变少罪、改变定性、免于刑事处罚的显著辩护效果。在学术观点上,他结合自身的执业经历和专业经验提出了“辩护前移”的概念,并呼吁刑辩律师将辩护的发力点提前至法院审判之前,他的代表性刑事论文有《浅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完善与实现》、《虚假诉讼犯罪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为视角》等等。关于刑事辩护,邢辉有着自己的体会,他说,刑辩工作事关当事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等基本人权,如果缺失专业律师的介入和强有力的辩护,那么,很有可能在定罪与量刑时出现偏差甚至会产生冤假错案,法律正义的天平必将倾斜,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就会因此落空。所以说,刑事辩护不是为坏人说话,而是为人权和正义而辩,这也是国家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的初衷。三、投身公益:他在公益维权的征途中从未停歇律师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为弱势群体发声和公益案件代理。邢辉律师执业以来,先后担任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律师维权团团长”、“常州市新北区反家暴协会”理事、江苏省常州监狱“特邀监督员”、常州市新北区圩塘中学“法制副校长”等社会公益职务,竭诚为广大消费者、学生、受暴妇女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并为《常州晚报》法治大讲堂栏目义务点评市民关心的热点法律事件和热点案例。此外,作为“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的公益律师,邢辉律师还长期为常州的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尽力献策,并无偿办理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和“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常州市长江硫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上述公益诉讼案例在江苏法院网、江苏检察网、中国江苏网等主流网站均有报道,并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公益,邢辉律师是这样认为的:公益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公益之路虽然漫长艰辛,但始终充满挑战和成就感。律师,特别是党员律师,应该把公益和援助工作坚持到底,公益不仅仅体现了志愿律师的社会价值,更是社会和谐发展过程中对公益律师的必然要求。四、面对成绩:他却在探索和筹划更美好的未来付出与回报永远是成正比例的,上苍和社会不会亏待努力者。由于敬业和专业,邢辉律师先后被评为江苏省双促双助法律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常州市“第二届优秀青年法学人才”、常州市“2013-2015年度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常州市优秀律师”、常州市消费者协会“最美消费维权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由于热心和勤勉,邢辉律师现担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常州市法学会理事、常州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常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等社会职务。谈到成绩,邢辉律师淡然一笑,他说成绩属于过去,没有什么值得骄傲的。正如球王贝利所言:“下一个进球最精彩”。人要低头走路,更要抬头看天。未来,只有未来,才是律师应该关心和关注的。他说,把专业做的更专业,把公益做的更完美,把团队带的更长远,这才是他的下一个“目标”,下一个“进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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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1-02-13

    十年一剑 砥砺前行:专访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邢辉

    一、从高校教师到专职律师2001年9月,邢辉考入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大学四年,邢辉接触最多的就是各类书本和法学知识,除了学习还是学习,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校期间,邢辉一举斩获全校最高荣誉“三好学生标兵”。四年后,邢辉以优异的成绩从母校毕业,从古城西安来到素有龙城美誉的常州,成了一名事业编制的高校教师。任教期间,邢辉又一次性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除了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外,邢辉又把大部分业余时间倾注到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法律讲座方面,当掌声持续响起的时刻,一切汗水和付出都是那么的渺小和微不足道,作为一名传经布道的老师,邢辉感到的是知足和满足。两年后,出于对律师职业的热爱和向往,邢辉婉谢了领导的挽留和同事的好意,毅然辞去公职,全身心地投入到专职律师工作之中。也有人不解地问,为何不做一名兼职律师?邢辉回答道:“怕身兼数职后,老师的工作做不好会耽误学生,律师的工作做不好会耽误客户”,直到多年后的今天,邢辉的观点都没有改变过。二、从专职律师到律所主任从2007年转入律师行业至今,掐指一算,整整十个年头,对于邢辉而言,律师行业的酸甜苦辣也算是深有体会了。从实习律师到专职律师,从合伙人到律所主任,期间付出的努力常人难以想象,也不是一般人能够承受的。邢辉说,每天不是在工作的路上,就是每时每刻都为工作准备着,十年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既有时光飞逝的感慨,又有十年磨一剑的艰辛,当然也有偶获进步的喜悦。2016年5月,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们的鼎力支持下,邢辉带领一批志同道合的同仁创办了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并顺利成长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新的征程开始了,新的困难出现了,新的责任产生了,熬过去就是胜利,坚持住就是成功。创所一周年后的今天,圣典(常州)所已经拥有一支15名的稳定队伍, 还初步形成了四个核心业务部门,在外界看来,成绩也许微不足道,但邢辉知道,能有今天这样的局面和进步已着实不易。如果说小有进步,那都要归功于“团结奋进,忘我付出”这八个字。三、从认真办案到潜心治学如果说律师是一份职业,那么,案件无疑是律师的重要业务构成;如果说律师是一项事业,那么,案件无疑是律师最为珍贵的艺术品。对律师而言,也许案件有优劣之分,但对客户而言,案件绝无好坏之别,邢辉常说,律师首先要做到的是敬业,其次才是专业,最后才能是品牌。十年间,邢辉先后承办或者参与了近千起案件,案件无论收费高低,影响大小,邢辉都会尽其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办理的两起民商事案件成为江苏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例,另外两起刑事案件成为江苏省律协评选的优秀案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办案之余,邢辉十分注重案件的总结和理论的升华,对某一具体案例或者某一法律现象,他总愿意积极总结,认真思考,形成文字,或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各级法律论坛交流、或在报刊进行案例点评,经粗略统计,邢辉已经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案例就有40余篇。学然后知不足,经常思考的人最快乐。青灯黄卷和冷板凳不是学者的唯一专利,作为实务工作者,律师仍应思考社会现象,仍应笔耕不辍,仍需要与青灯为舞和黄卷相伴。邢辉认为,把好的思路提炼出来可以事半功倍,把好的经验总结出来可以举一反三,把好的做法推广出去可以造福社会。律师兼容保守与开放两大特性,言其保守是因为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使然,言其开放是因为律师的内生创新基因使然。四、从默默无闻到省级优秀众所周知,没有人能够随随便便成功。成功虽然没有固定的答案,但也不是没有程式可寻。就律师行业而言,也许创收高或者影响力大是成功,但这绝不是律师成功的全部。律师的成功应该从全方面和多维度的视角进行综合判断,一次成绩裴然的大要案辩护固然是成功,但一次弱势群体的真情援助难道就不算成功吗?常言道,“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讲的就是社会的广泛认可才是做人做事成功的标志。作为一名普通的律师,邢辉逐步从一名默默无闻的法律人成长为省级优秀青年律师,其成长和进步无疑有组织的无私栽培、有协会领导的亲切关怀、有前辈师长的耳提面命、有律师同仁的鼎力支持,但也与邢辉超常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密不可分。由于表现积极和工作努力,邢辉还先后荣获江苏省“双促双助”活动“先进个人”、常州市“2011-2015年全市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常州市“2013-2015年度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常州市“第二届优秀青年法学人才”、“常州市优秀律师”、常州市“最美消费维权志愿者”等省、市荣誉称号。成绩和荣誉虽然属于历史、属于过去,但邢辉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地面对成绩和荣誉,只有倍加珍惜和持续发力,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奋斗的激情,才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才能不负荣誉所载,不负时代所托,也才能为我市、我省乃至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出新一代青年律师的全部聪明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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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0-03-18

    担当有为 不忘初心:专访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邢辉

    自2008年执业以来,邢辉曾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江苏省双促双助活动“先进个人”、常州市第二届优秀青年法学人才、常州市优秀律师、常州市优秀刑辩律师、常州市普法工作“先进个人”等十多项荣誉称号。2019年7月1日,邢辉又被全国律师行业党委评为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作为一名小有成就的青年律师,他的初心是什么,成功对于律师而言又意味着什么?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一起走进邢辉律师,看看他对成功的理解和诠释,这也许对青年律师树立正确的“三观”和进一步厘清中国当代律师的职责使命会有一定的启发和帮助。一、梦想启航:毅然选择法学专业相信每一位律师心中都有沈钧儒、史良等著名的大律师的情结,因为他们不仅精通法律、果敢担当,堪称律师界的精英,而且积极参政议政,忧国忧民,也是政界之楷模。邢辉律师在高中时代就对文科特别是法律方面非常感兴趣,在关注了轰动全球的“辛普森杀妻案”这一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之后,邢辉律师更是对律师的社会价值深信不疑。2001年,在填写高考志愿时,邢辉律师毅然选择了法学专业,并报考了我国著名的“五院四系”之一的西北政法大学,经过努力拼搏,他如愿以偿的考入这所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丰厚的文化底蕴的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学习。考入大学后,邢辉开始广泛涉猎各类法学知识和相关学科,与书为伴,与知识同行,大学四年中去的最多的地方就是课堂、自习室和图书馆。常言道,“天道酬勤”,“功夫不负有心人”,由于学习努力,表现积极,邢辉在大学时期就被组织批准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而且一举斩获了“西法大”的最高荣誉奖项“三好学生标兵”这一殊荣。多年以后,邢辉律师每每回忆往事时,常说“西北政法大学是我法治梦想启航的地方,是我成长的摇篮,我以后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都得益于在大学时期所孕育的法治情怀以及打下的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2005年,邢辉律师以优异的成绩从“西法大”顺利毕业。毕业前夕,恰逢原常州大学党委书记史国栋教授前往西安招聘法学人才,双方在交谈中“一拍即合”,因此,邢辉从高校毕业后即调入常州大学城工作,并承担起法学教育和科研的任务,开始了“传道授业解惑”的教育生涯。2006年,邢辉顺利通过高校教师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了法定的教育行业从业资格和法律职业从业资格。在高校从教两年后,邢辉律师总感觉到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如果仅从“理论到理论”进行学习而没有实践的经验,会有违法学学科指导司法实践的本意,而且对长远的法学教育也没有益处。痛定思痛之下,邢辉律师抱着“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心态,毅然决定辞去国家公职,下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去亲身体验法律在现实中的实际运行状态。2007年6月,邢辉如愿以偿地成为一名实习律师,成为了律师界的一名新兵,实现了从“学生”到“老师”再到“学生”的身份转换。经过一年的实习律师生涯和法定考核程序,2008年6月,邢辉律师顺利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开始了专职律师的执业生涯,进入了律师行业这一大舞台之中,并在法治梦想和法治情怀的指引下,努力追寻着属于律师行业的一片天地和一缕梦想。二、专业定位:选择刑辩作为方向从一般意义上看,律师业务被划分为诉讼与非诉讼两大领域。诉讼业务又被分为民商事、经济、行政和刑事等领域。其中,刑事辩护作为最传统,也是最高端的业务,被业界一直视为“皇冠上那颗璀璨的明珠”,但是,就是这颗明珠由于种种的原因,却一直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毕竟刑事案件事关当事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等基本人权,如果稍有不慎而剑走偏锋,很可能无法做到“罚当其罪”甚至会出现“冤假错案”,因此,对律师来讲办理的可能只是一个案件,而对当事人而言一个案件处理不好输掉的可能是自己的人生。因此,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的环境也逐渐变得更为宽松,社会对刑辩律师也越来越重视。通过对环境和形势的综合判断,邢辉律师认为,刑事辩护是律师应该有所作为,而且一定可以作为的发展领域,于是选择了刑事辩护作为自己的执业方向,并坚持至今。实际上,刑事辩护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和美好,律师要面对的是强大的司法机关的控诉,面对的是“强权”和“公权”,而律师自己却只有法律规定的辩护权作为唯一的武器,因此,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与否是评判律师辩护成败的重要标准。为了更好的开展辩护工作和拓宽辩护视野,邢辉律师加入了常州市律协刑委会并成为一名委员,担任委员两年后,由于表现突出,邢辉律师被聘任为刑委会的副主任,2018年常州市律协换届,邢辉律师通过竞聘担任了刑委会主任一职,全面负责刑委会的各项工作。2019年江苏省律协换届,邢辉律师又顺利当选了江苏省律协刑委会委员。在十余年的辩护生涯中,邢辉律师承办了多起在行业有一定影响的刑事大要案和专案,部分案件取得了撤销案件、不起诉、多罪变少罪、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和从宽处罚的有效辩护成果。因辩护业绩突出,邢辉律师被常州市律师协会授予“常州市优秀辩护律师”荣誉称号;因辩护效果显著,邢辉律师承办的案件分别被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州市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二等奖”和“常州市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一等奖”;因辩护词水准较高,邢辉律师撰写的辩护词被常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常州市律师优秀辩护词”。三、职业道德:在坚守中大道直行《律师法》第3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知法者必须带头守法,而不能知法犯法,否则将彻底丧失行业的存在价值。“作为一名律师,要始终恪守职业道德,时刻不忘执业纪律,走正道才是王道”,邢辉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执业十几年来,邢辉律师总是谨小慎微和兢兢业业,把办理当事人的案件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把“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作为办案的刚性要求,并在法律的范围内穷尽一切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邢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收获了数不清的荣誉、奖励和锦旗,也真正做到了零违规和零投诉,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中国律师“诚信、尽责、专业、依法、规范”的职业精神和历史使命。四、社会责任:始终要抗在肩上“律师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责任,更是一种法律义务。”邢辉律师是这样认为的,也一直将责任放在心里、抗在肩上。不管是为社会各界进行普法宣传,还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邢辉律师从不曾缺席,并长期担任消费维权、环境公益等领域的公益律师。2018年6月28日,江苏省律师行业党委举办全省律师行业纪念建党97周年座谈会,邢辉律师作为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代表作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先锋”的主旨分享,并重点阐述了一名党员律师如何正确把握“职业标准”和“党员标准”,如何把做一名“好律师”和“好党员”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不忘初心,又要勇于担当,受到参会人员的一致肯定与好评。随着专业的精进和行业的需要,为响应国家法治建设和法治反腐的号召,近些年来,邢辉律师还一直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党委政府、国有企业、民营公司、律师同行等单位和群体开展多场多次和高规格的法治报告交流,把自己平时所学所思所悟与社会各界进行一一交流和探讨,把自己办案的成败经验教训与法律界同仁无私分享,目的是让社会多一些法治观念、多一些理解包容、多一些真知灼见,以期共同构建一个互尊互重、诚信文明、法律至上、宽容大度的和谐环境。五、战略布局:谋求新的发展征程常言道,有什么样的格局就会有什么样的结局。律师行业同样如此,律师的视野和格局决定着律所未来的发展方向,律所的战略布局决定着律所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高度。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作为江苏省范围内的区域性大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十余家分所,基本上可以覆盖长三角范围,并正不断推进规模扩张、品牌建设和专业强所战略。“立足南京、辐射江苏、面向长三角、走向全国”这是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战略布局和长远规划。作为新时代青年律师和律所合伙人,邢辉律师显然已经融入到律所的发展大格局和战略大布局之中,并以昂扬的奋斗姿态、十足的闯关信心和务实低调的行事作风,大道直行,不断在奋进和超越中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传递行业正能量。六、成功之道:永远在路上有人说,邢辉律师案件办的漂亮、课讲的精彩、文章写的有见地,不仅获得了党委政府的奖励肯定,还获得了司法行政、法学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表彰,应该是一名成功律师的代表。可是,邢辉律师一直认为“成绩只能属于过去,成功永远在路上”。律师要忘记过去的成绩,立足每天工作实际,时刻抬头仰望天空,把目光始终锁定在远方,因为有更多的事情要办、有更多的案件要处理、有更多的人需要帮助。世界上没有成功的定义和标准,也没有人能够随随便便成功。如果非要说成功是什么,只能说是“天道酬勤”,是多付出而少求回报而已。律师是一个职业,更是值得追求的一项事业,在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尚未取得成功的时候,每一位法律人都不能轻言成功,个人的命运要时刻与国家和时代的命运紧密相连,才能在新时代的新征程中获得发展和取得进步。古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体现的是一种家国情怀,是中国知识分子对自身、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的一种美好期待和不懈追求,古人用一句话,简明扼要地阐述了个人修为与社会和谐的辩证关系。只有“我为人人”,才能“人人为我”,须知自身的修为才始终是立身安命之本。关于律师的追求,邢辉律师认为,“虽然律师不能改变社会现状,但无时无刻不在为改变而努力;虽然律师不能自诩代表正义,但却始终在追求和实现正义”。也许古人那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处世精神和高尚情怀,才是每一位律师一生之中最值得追求的东西,才是律师的初心所在、向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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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9-11-19

    【法治大讲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魅力初显

        在上一期“法治大讲堂”栏目中,我们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新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介绍,这项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改革部署,经过几年探索实践,作为恢复性司法举措之一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推进刑事被害人和刑事被追诉人互相谅解,有效钝化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期的法治大讲堂我们继续邀请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律师结合具体案例来探讨一下,这项制度在实践运用中所展现出来的魅力价值。  典型案例  男子走错包厢,一拳打到别人鼻骨骨折(2)“认罪认罚”后获从宽处理,获刑6个月   小伙陈某案发前是我市一家公司的员工。去年年底的一天,陈某和一群朋友去KTV唱歌。因大家玩得开心,陈某喝了不少酒。到次日凌晨1点左右,陈某起身上厕所。上完厕所回来时,陈某走进了别人的包厢。  当陈某意识到走错包厢后,打了个招呼想返回。没想到,那间包厢的几位客人拉住陈某,要陈某给他们敬酒。陈某推说自己已经喝多了,不能再喝了。对方半开玩笑坚持要陈某喝酒。   在此过程中,陈某一言不合跟对方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了肢体冲突。眼看事情闹大,KTV服务员及时进来将双方劝开。   陈某离开后不久,越想越来气,竟然又返回那个包厢去讨说法。KTV的管理员杨某得知后,为防止事态扩大,就跑去挡在那个包厢门口,不让陈某进入。陈某一气之下,竟然将怒气撒在杨某身上,趁杨某不注意,举拳往杨某脸上打去。导致杨某鼻梁骨骨折。今年7月,杨某伤情鉴定报告出来,为轻伤二级。之后,杨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同时,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杨某的谅解。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杨某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及建议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的量刑意见。今年8月,检察机关完成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一个月后,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属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陈某还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   律师说法1:  “认罪认罚从宽”最大魅力在于参与型  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促成双方和解  本案中,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检察机关对陈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是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最高刑是3年。到了法院审判环节,法院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又采取了从轻,用了6个月的建议起点刑。   在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律师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给予程序和实体的双重从宽激励,一方面敦促被追诉人选择与办案机关合作,通过自愿认罪认罚而获得国家一定程度的宽恕即实现与国家和解。   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敦促被追诉人向被害人认罪并通过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从而获得被害人谅解即实现与被害人和解。   这项制度实施的初衷,不是简单的权力转移或者是程序简化,而是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促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后与国家、被害人和解,从而达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    不仅如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是一种“参与型”司法制度。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一环节,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程序和量刑的协商过程中去,而不再是一味的被动、听从和接受。如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就量刑建议征求被告方意见,被告方表示认可。从而改变了过去被告人只能被动参与诉讼程序和消极接受处罚结果的境遇。   其次,由于这一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以及程序适用等事项要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将被追诉人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使得被害人也能够参与其中。   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率,真正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如本案从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到宣判,仅用两个月的时间。“当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简化审判程序,减轻司法负担。”邢辉认为,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互惠互利的方式,既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毫无必要的挣扎与抵抗,积极主动地承认错误和承担责任,换得对自己有利的刑期。从而也使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从这些案件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大要案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中,既提高了司法效率,又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真正达成和解,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真诚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律师说法2: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被诉人自愿   这两年,随着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在一些地方办案机关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考核指标。有的地方在被诉人不愿认罪的情况下,想尽办法要求其认罪。邢辉认为,这种做法有悖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认罪认罚的前提是被诉人自愿。    邢辉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正当运行的关键是自愿性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是基于其真实意志,在明确认识、充分理解认罪认罚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在充分获得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自愿作出的选择。因此,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的基础。   如何保障被诉人的自愿性?邢辉认为,必须要靠一套完备的程序。首先要完善和保障告知程序。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适用条件以及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后果,包括认罪认罚后可以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可以选择获得快速办理、及时审判等。   而且,告知应当全面告知,书面告知的应当充分释明。同时,在确保诉讼的全过程都有告知程序的基础上,还应当结合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侧重的发挥告知的作用。侦查阶段的告知在于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帮助其权衡利弊,尽早认罪,减少对抗;审查起诉阶段的告知在于听取犯罪嫌疑人对从宽处罚和程序选择的意见;审判阶段的告知在于全面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签署的合法性。   其次,审判环节要注意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开庭时审判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应当询问被告人认罪认罚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一是审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二是审查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或者辩护;三是审查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检察机关进行了沟通,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同时,还要结合案件基础事实、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办案人员对制度的知悉情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审查。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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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9-11-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版的“诉辩交易”吗?

       上两期的法治大讲堂,我们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中刚刚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认罪认罚从宽”这项制度,很多人会联想到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有人甚至认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借鉴了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才确立起来的。   那么,“认罪认罚从宽”会是中国版“诉辩交易”吗?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相比,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何先进性和优越性?本期的法治大讲堂继续邀请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律师为大家介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这项制度与美国及欧美国家相类似制度相比的独特性、优越性。  典型案例  轻微犯罪“认罪认罚”后,10天走完诉讼全流程  今年9月9日,徐某路过张家港市某会所门口,见收银台上有一黑色拎包无人看管,翻包窃得现金2000余元,用于个人消费。两天后,失主发现钱款丢失并报案。  张家港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具有多次盗窃前科的徐某,在张家港长途汽车站将徐某抓获,当场查获赃款899元,发还失主。  侦查机关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9月12日,公安机关将徐某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中心派驻检察官办案组,提前介入该案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涉案金额仅有2000余元,根据司法解释及当地法院关于类案的量刑实践,该案达不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大,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故检察机关建议,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具备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条件,可以在徐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诉讼活动。  9月16日,公安机关通过速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将案件以速裁程序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告知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徐某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检察官又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要求依法办理。  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盗窃数额、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徐某提出“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量刑建议。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9月17日,检察机关将该案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公诉。  9月19日,张家港市法院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派驻的速裁法庭,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当庭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说法1:  “认罪认罚”虽借鉴“诉辩交易”,但两者又有本质区别  很多人在提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会自然联想到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不可否认,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制定时参照了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并吸取和借鉴了一定的内容,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律师介绍,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初,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诉辩交易制度的出台背景是,美国在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证据标准更严背景下,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而制定的。其主要做法是控辩双方通过诉辩交易,控方以降格或减少指控罪名等为条件,换取被追诉人作出认罪答辩,最终法官确认后按协议的内容对被追诉人进行定罪量刑。  美国诉辩交易大致分为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两种形态,指控交易下分为撤销部分指控和降格指控两种情况。因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等优势,逐步成为美国司法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制度,从而被世界各国所认可和学习。  从社会背景来看,我国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产生诉辩交易制度的社会背景有一定的相似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法官和检察官员额制的实施,律师队伍逐渐扩大和专业化、职业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得以确定地位,再加之法治社会的建设使得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都推动着一种类似于诉辩交易的制度能够产生,以适应我国的司法环境。  邢辉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初衷就是为了重塑现行刑事证明标准的结构性缺陷,重新维持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  在上述案例中,对被追诉人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得司法机关办案力量在法律框架内有效整合,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一起,在对被告人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案件的侦查、起诉、判决等诉讼程序,使正义得以迅速降临,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迅速修复。  律师说法2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轻罪轻罚  注重刑罚的社会效果和犯罪预防效果  “虽然这两种司法制度有一定相似性,但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因素的不同,在建立一套具有相似性的司法制度时,应当着重考虑制度是否适应我国国情。”邢辉认为,在与美国诉辩交易的对比中,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社会效果上,都有显著的优越性。  首先,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充分保证了审判权的核心地位。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诉辩交易制度会滋生权力的滥用,使得法官作为中立审判机关的地位受到了冲击,审判活动只能在有限的操作空间里监督检方和辩方直接进行协商交易的过程。  邢辉介绍,美国法院在审理诉辩交易案件时,很少会驳回诉辩交易的结果,庭审不再呈现控辩双方对抗,庭审过程流于形式,而直接由检察官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关键作用,以至于形成了检察官变相行使司法权的局面。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下进行的,定罪量刑作为审判权的核心内容,具有专属性,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质上仍然是程序职权,对认罪认罚的裁决应由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审判阶段增加了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程序,法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仍然是裁判者、决定者,从而防止诉权被滥用。  其次,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被追诉人的上诉权,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而美国的诉辩交易中,很大程度限制了被追诉人的上诉权。  我国自古以来一直重视通过刑事政策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秦律中就规定对有犯罪意识的行为从重处罚,对于无犯罪意识的行为可免于处罚。这种重视犯罪预防,强调轻罪轻罚的刑罚观念对中国当代的刑罚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多注重的是刑罚的社会效果,这也是其与辩诉交易制度最大的不同。  认罪认罚制度作为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体现了实体上的从宽与程序上的从简。但是在证据认定标准上不能发生变化。正如上文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诉辩交易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目的和出发点是不同的,认罪认罚案件仍应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不允许司法机关借认罪认罚之名,依此减轻或降低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仍然是案件的证据标准,达不到这一标准的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理念是不构成犯罪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了,法院仍然不能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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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9-11-05

    【法治大讲堂】“认罪认罚从轻”跟坦白从宽是一回事吗?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个说法,是文艺作品中警方向犯罚嫌疑人“攻心”的政策武器。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坦白从宽制度外,还有一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司法机关在实体上依法从宽处理,在程序上依法从简、从快处理的制度。这项制度从2016年开始在全国试点,目前已经正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制度。  那么,如“认罪认罚从宽”跟坦白从宽是一回事吗?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获轻判后又上诉的,还算是“认罚”吗?当事人认罪认罚等于放弃上诉权利吗?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邢辉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核心案例:女子打伤前男友的妈妈  自愿认罪认罚,二审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女子郑某之前谈了一个男友,后因经济纠纷而分手。分手时,郑某还欠男友一笔钱,一直未还。  2017年1月的一天,郑某下班步行回家时偶遇前男友的妈妈吴女士,吴女士向郑某要钱,双方发声口角并相互殴打,在打斗过程中,吴某的右手手指受伤(经鉴定,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第二天,郑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被行政拘留5日。当年9月,郑某被警方抓获。审理中,郑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0个月。  一审判决后,郑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理。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一致。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郑某因本案已受行政处罚。综合案件的起因、双方争执打斗的细节,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撤销原判,对郑某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1:“认罪”实质是“认事”上诉不等于不认罚  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辉说:一般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邢辉律师认为,这里的“认罪”实质上是“认事”,即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被告人对犯罪事实认可,但对犯罪性质有异议(如某个被告人做了一个行为,该被告和公诉方对这个行为没有异议,但是对行为的性质有异议,如公诉人认为该行为构成此罪,而被告人一方认为该行为构成彼罪),这种情况下,依然要认定该被告人属于“认罪”的范畴。此外,“认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等其他表现形式。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邢辉解释说,“认罚”包括接受刑事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与被害人和解、预交罚金等。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将获得从宽处理,因此在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一般被告人不会上诉。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以来,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大幅降低。以广东为例,从2017年到2019年两年用认罪认罚从宽起诉2万多名被告人,其中仅502人提上诉。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改判,被告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轻判。  在实践中,也有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后提起上诉反而加重处罚的案例。一名被告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机关同时提起抗诉,理由是,被告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因此,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结果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因此,有人认为,这个判例意味着被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只要上诉就属于不认罚。  对此,邢辉律师持否定意见。“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认罚中的‘罚’的认识,不应该做机械的静态的理解。”邢辉律师说,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以后,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错误地认为,只要被告人一上诉,就是不认罚,属于动机不纯。  其实, 认罚应该是对一个量刑幅度内的认可,而不是对某个具体刑期的认可。并不是说法院判你1年有期徒刑,你就必须认可这1年徒刑。如法定刑“1年以上,3年以下”,因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年至2年”。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认罚,是对这个量刑幅度的认可。如果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且他所期待的量刑幅度在“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的,被告人依然属于“认罚”。  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讲,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后提出上诉的,并非就是不认罚。  律师说法2: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大于仅有坦白  “从立法层面而言,认罪认罚是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并予以保障。换言之,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具有选择权,至于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处理和如何从宽处理,则由司法机关据实依法决定。”  邢辉认为,根据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原则,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应当允许已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有反悔的权利,且该种反悔权可在各个诉讼阶段行使。  被告人反悔只代表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不代表司法机关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重,甚至加重处罚。  对被告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只能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和各种情节进行综合判定。如果被告人一开始有坦白、自首等情节的,依然要对其从宽处理。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之间,在量刑方面虽有重合和关联,但认罪认罚从宽应当是自首和坦白之外一个新的从宽情节。也就是说,在自首、坦白法定情节予以从轻的基础上,应再给予适当从宽处罚,以让自愿认罪认罚的当事人享有更多的量刑“实惠”。  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但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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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11-26

    《常州晚报》法治大讲堂—邢辉点评保护刑事伤亡案件的司法认定

          生活中,总有人因一些小事而起冲突,进而引发口角并动手,结果却因为一时冲动酿下大错。在这些冲动行为导致的犯罪后果中,很多看似相似的行为,因具体情节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如有人属于故意犯罪,有人属于过失犯罪。受常州晚报的邀请,常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邢辉选取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三个小纠纷引发的致人死亡事件,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一:男子讨债过程中失手将债务人打死  法院判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6个月  男子陈某和许某合伙做外贸生意。2013年时,两人跟男子朱某约定合作一笔外卖订单加工业务,朱某预先收取定金36万元。但朱某收了定金后一直未能为陈某和许某承接到加工业务,那36万元定金也没有退还。当年9月,朱某向陈某和许某承诺,36万元定金在1年内退还。但1年后,朱某仍未还钱。陈某和许某多次向朱某催要未果。2015年2月的一天,陈某、许某在大街上碰到朱某。两人气愤不过,陈某一拳打在朱某头部,许某将朱某两手别在背后,两人拽着朱某过马路。途中,朱某说自己实在没钱还。陈某又在朱某头部打了一拳。朱某被两人拖着没走出多远,突然脸色发白、口吐白沫,双腿一软,人就倒在路边。陈某、许某见状,立即对朱某进行抢救,并将其送到附近一家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争吵、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均可作为冠心病发作致死的诱发因素。经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头部外伤(皮下出血)是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之一,在朱某死亡中的参与度为25%左右。事发后,陈某、许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起诉。但陈某和许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两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考虑到两被告有自首、悔罪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和解等各种因素。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二:男子与别人发生冲突时对方突然死亡  法院判决: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10个月      2016年7月的一天上午,男子谢某去我市一小区办事。因没有空余停车位,谢某将车子随意一停就走了。谢某的车子正好堵住了该小区居民万某的汽车。万某急着去上班,就打电话喊挪车。谢某来挪车时,两人起了口角,随后又升级为肢体冲突,冲突中,万某被推倒在地。万某倒地后,谢某又骑到万某身上。在此过程中,万某突然不动了。谢某探了探万某的鼻息,发现气息微弱,于是急着给对方做心肺复苏。后万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万某符合外伤、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因素引起心脏负荷剧增,超过其病变心脏的代偿、耐受能力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腹后膜血肿、肠系膜损伤等在死亡进程中起辅助作用。案发后,谢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到场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谢某有自首、悔罪及主动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等行为。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案例三:男子把情敌追得掉进河里溺水身亡  法院判决: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1年  男子罗某有个女朋友肖某,两人在交往期间,肖某与另一男子郑某也进行交往。后来,肖某提出要与郑某分手,但郑某不同意,经常纠缠骚扰肖某。一天早上7点多,罗某与肖某一起去超市,罗某突然看到郑某在他们不远处跟着。郑某看到罗某发现自己后就转身逃跑。罗某想上前警告郑某不要再骚扰他女友。但郑某转身就跑了,罗某未能追上。1个多小时后,罗某骑车带着肖某上街买菜。因担心被郑某报复殴打,罗某事先从住处拿了一段长约50厘米的木棍放在电动车踏板上,并电话通知朋友裴某前来助威。当罗某开车经过一住宅小区附近时,再次遇到了郑某。看到罗某后,郑某再次跑开。罗某立即骑车追赶。郑某跑进一处已经拆迁的房子内就不见了。罗某拿着木棍下车和及时赶来的裴某一起搜寻郑某。在搜寻过程中,罗某看到郑某掉入了新村边上的一条河里,未做任何处理就和裴某一起离开了。10多分钟后,附近村民发现有人在河中挣扎,疑似溺水,立即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郑某打捞上岸,发现其已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郑某符合溺水死亡。当天中午,罗某听说那条河内有人淹死后,自感不妙,主动向当地警方投案。事后,罗某赔偿郑某家属7万元,取得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其自首、自愿认罪及获取被害人家属谅解等行为,法院最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律师说法:案情虽有相似处,法律后果大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顾名思义,是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生活中,过失致死亡的事件很多,最常见的有开车时不慎把人撞死、车间里工人操作不慎,引发事故导致工友或他人身亡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刑法》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案例1中,两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债务纠纷,在找到被害人后,陈某先击打被害人头部,而许某则上前控制被害人。期间,陈某再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冠心病发作而死亡。虽两被告提出,自己是失手打死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从两人行为的主观动机看,两人具有共同伤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虽然两人的伤害行为仅仅占到被害人死亡原因的25%,但客观上确实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与案例1相比,案例2中被告人谢某也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但从行为动机上看,谢某因停车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双方只是偶发因素发生撕扯。谢某仅实施了一般的殴打行为,并非故意伤害的殴打。因此,谢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属于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在法理上,过失犯罪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根据案情显示,案例2中的被告人谢某本应预见到危害后果,但因其疏忽未能预见,因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案例3中的被告人罗某已经预见到危害后果,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容易跟间接故意相混淆。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心态是“明知”有后果,但“放任”后果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换言之,危害结果的出现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如案例3中,罗某的目的只是为了教训一下郑某,让其不要再骚扰自己的女友,当其看到郑某落水时,可能已经预见到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而离开,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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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7-05-25

    《常州晚报》法治大讲堂—邢辉点评保护个人信息“新规”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公民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这些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跟我们每个人的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稍不留心,个人信息就会被泄露,被人用来从事违法行为。虽然这个司法解释是给司法机关作为办案的参考,但因其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常州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邢辉律师为读者解读这个司法解释。  17日、18日两天,钟楼区劳动西路嘉仁大厦门前很多老年人排起了长队,队伍从大厦门口一直蜿蜒到马路边。这些老年人之所以在此排队,是为了免费领取一袋鸡蛋。而免费领取的条件是要留下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一些路人了解情况后提醒这些老人:这些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都属于个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了一袋鸡蛋不值得,但老人们却不在乎这些。  对这一现象,一位常州律师报以苦笑:“其实,这些老人是把自己的个人信息用一袋鸡蛋就‘贱卖’了啊。”  除了自己“卖”,公民的个人信息还常常会被别人用各种手段拿去“贱卖”,常州晚报多次报道过的房产信息中心“内鬼”泄露业主购房信息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律师认为,个人信息“漏洞”,需要法律“补丁”,这就是这条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之一。  案例分析  今年31岁的殷某案发前是市房产信息中心技术科工作人员。从2009年至2016年5月,殷某在市房产信息中心及其全资投资公司房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房产信息中心商品房预售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的职务之便,为徇私利,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商品房预售系统数据库中的3万余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含小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购房地址等)以每条一两毛钱的价格通过QQ文件、QQ邮箱传输的方式销售给邻居章某某。  随后,上述信息又被章某某以0.9元至1元左右的价格转卖给前同事顾某,顾某又以普通住宅每条0.9元、别墅每条1.2~1.5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朋友李某某,而李某某又以每条4.5元的价格出售给从事房地产销售中介和房屋装修的他人。致使房产信息中心系统中的业主个人信息严重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解释》规定,出售3万多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且,泄露信息者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个情节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解释》规定,犯此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当时,法院没有认定这名泄露者的犯罪情节属于特别严重,“内鬼”殷某仅仅将其判刑1年3个月。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也可能犯罪  1、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形式有: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等。  邢辉认为,像上述提到的,一些老年人为了领取免费鸡蛋,给商家留下的姓名、电话及家庭住址等,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都受法律的保护。  不过,邢辉认为,从这个商家获取这些信息的手段看,用这种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还不算违法。因为,商家收集这些信息时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但是,商家在取得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后,就有了一个妥善保管的义务。  《解释》第3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253条规定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2、《解释》加大了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  “没有司法解释的时候,法院在操作中,对于构成犯罪标准例如买卖个人信息多少条等问题并不明确,更不明确的是何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要判处3年以上的情况。”邢辉说。  《解释》第5条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10种情形,如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等等。《解释》把10种情形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时,此次出台的《解释》对这类犯罪不仅有了具体操作尺寸,还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3、同属个人信息,为何有50条500条区别  很多人注意到,《解释》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0条和500条的不同规定,比如,《解释》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而出售 公民个人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才算是情节严重。  对此,邢辉认为,不同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有不同的危害程度。这样规定是立法机关出于保护“法益”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角度而作出的区分,虽然同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但相比而言,公民的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等对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更大,更直接,也更重要。所以《解释》规定只需要50条以上即达到入罪的标准。而公民的住宿信息、生理健康信息、电话号码等信息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相对较小,危害也相对较轻,所以司法解释规定需要500条以上才达到入罪的标准。  4、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是否构成犯罪?  据了解,目前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些商家精准营销的主要资源。为了迅速打开营销市场,很多商家不惜花重金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如在钟楼法院去年办理的那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系列案中,这些被泄露出来的公民个人信息,下游的很多买家就是我市的装修公司、家具公司等,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企业。  很多商家不免要问,如果我用购买来的个人信息去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这种行为违法吗?  对此,邢辉解释说,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其获取的手段和途径也必须合法,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换言之,经营者的动机和用途正当不影响犯罪构成。  如《解释》第6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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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7-04-06

    《常州晚报》法治大讲堂—圣典律师点评“微信群主是否担刑责”

      (一)微信群主不“尽责”,可能犯罪被处罚   这两年,随着微信的流行,微信群也开始时髦起来。同一个圈子组个群,同一兴趣爱好再组个群,有事没事都在微信……不得不承认,微信群已是现代人社交生活的一部分了,谁的微信账号里没三五个群?谁不是一个或几个群的群主?但是,你有没有想过,群主不是那么好当的,如果您身为群主常常不在微信,不“尽责”的话,万一有人在群上做了违法的事了,您可能就因为“失职”同罪被处罚了。   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两位刑辩律师,为大家讲讲当微信群主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本版文字殷益峰)  (二)成员群里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被追刑责   浙江瑞安法院在去年审理一起微信群涉黄案件,当地一个微信群里不到三个月内传播400多个淫秽视频,虽然群主没有上传,但其因监管不力也被追究刑责。张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里有57名成员。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张某在担任该微信群群主期间,成员阮某等人在群内累计发布淫秽视频400多个,其中,由阮某个人发布的淫秽视频多达76个。   身为群主,张某有权限把任何一名群成员强制踢出该群。但其对阮某等人的行为长期处于放任状态。张某自以为淫秽视频并非自己所发,跟自己没什么关系,又碍于朋友情面,于是对阮某等人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不料,张某的这个微信群被警方盯上。张某、阮某等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追究刑责。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两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共同犯罪。淫秽视频的主要上传者阮某及该微信群群主张某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各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  (三)群主没有传播淫秽视频,为何构成犯罪?   此案一出,不少网友感慨,特别是那些当了群主的朋友心里不免暗暗发憷:自己的群里也不“干净”,会不会也被追责呢?当然,在法律界专家看来,尽管现实中,有微信群主因疏于管理被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但万万不可将特定案件中微信群主的犯罪行为,过分解读到一般情形之中。   1、本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李家松律师指出,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这也就是此类情形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法律依据。”李家松律师说,群主承担刑事责任在于群主没有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在李家松律师看来,群主建立微信群要具有合法的目的和用途,要对微信群的成员进行必要的监管,发现有违法犯罪的信息应及时采取劝阻、退群、删除和防止不当扩散的管理责任。   本案中,作为群主的张某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监督之责,放任群成员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当然要被追责。   2、 微信群主与群普通员之间有何权利区别   大家都知道,按照现有腾讯微信群的游戏规则,作为微信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群主有建立微信群、拉人入群等权利,同时要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责,确保微信群的合法使用。   李家松认为,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合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制止,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3、群主可能承担的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李家松认为,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微信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如侮辱诽谤他人,诋毁他人名誉和商誉等等,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对群员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是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四)此类案件中 追求群主刑事责任要有边界   常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邢辉律师介绍说,如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微信群主的行为可能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1、有三种情形下,群主不构成犯罪   首先,群主建立微信群的主要目的并非是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而是基于其他正当目的,如交流、娱乐、宣传等等,则不构成本罪。“没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的主观故意,当然不构成本罪”邢辉说。   其次,群主在自己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站上,发现他人发布淫秽电子信息后及时采取了“劝阻、警告、删除”等救助措施,但因现有技术或者不可归责于群主自身的因素,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得对群主定罪量刑。张某一案中,他虽然一开始有劝阻、删除行为,但后来又采取放任的态度,是因为没有尽到合理手段制止。所以,在生活中,一旦群主发现自己的群里有违法行为,一定要穷尽合理手段去制止。“实在不行,你报警总可以吧。”   第三种情况,虽然群主同意或者放任群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但由于群成员的人数未达到30人以上或者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未达到法定的入刑标准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主的行为仍然不构成犯罪。   此外,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因此,一般的群员不构成犯罪。   2、作为群主,应该注意这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微信群和QQ群等电子载体作为市民日常工作和生活的一部分,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但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电子载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种情况:作为市民应从日常经验和法律标准的双重视角,审视自己和他人在群里的言论和行为,发现违法犯罪信息的不要予以转载和转发,以免触碰法律的底线。   第三种情况:作为群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仅要设立合法目的的群,还有对群员的言论和行为切实履行起监管职责,避免因管理者不尽责而触犯刑律。我国法律对群主的监管职责主要有:(1)事前注意:建群的目的和用途合法;(2)事中防控:建群后要及时注意群员的动向和行为,积极引导群员遵纪守法,遵守群纪群规;(3)事后消防:对群员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劝阻、警告、退群、删除等等,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3、此类犯罪主体的认定不宜扩大   记者发现,近年来,利用微信群等圈子进行的网络犯罪并不少见,包括网络诈骗、传销、暴恐、传授犯罪方法、传播谣言及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类型。不过,最终群主成为共犯的情况却不多见。   “这是因为,利用微信群的犯罪行为,与群主建立、管理群的责任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邢辉律师认为,对于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需要注意其适用前提是“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群,对偶然的或个别人的传播行为,不应适用群主共犯的解释。”   邢辉认为,对利用微信群等“圈子”传播犯罪主体的认定不宜扩大,司法机关既要考虑到群主等管理者在技术上的限制,也要具体区分微信群主要交流内容与非法传播内容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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