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晚报》法治大讲堂—邢辉点评保护个人信息“新规”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公民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这些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跟我们每个人的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稍不留心,个人信息就会被泄露,被人用来从事违法行为。虽然这个司法解释是给司法机关作为办案的参考,但因其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常州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邢辉律师为读者解读这个司法解释。
17日、18日两天,钟楼区劳动西路嘉仁大厦门前很多老年人排起了长队,队伍从大厦门口一直蜿蜒到马路边。这些老年人之所以在此排队,是为了免费领取一袋鸡蛋。而免费领取的条件是要留下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一些路人了解情况后提醒这些老人:这些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都属于个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了一袋鸡蛋不值得,但老人们却不在乎这些。
对这一现象,一位常州律师报以苦笑:“其实,这些老人是把自己的个人信息用一袋鸡蛋就‘贱卖’了啊。”
除了自己“卖”,公民的个人信息还常常会被别人用各种手段拿去“贱卖”,常州晚报多次报道过的房产信息中心“内鬼”泄露业主购房信息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律师认为,个人信息“漏洞”,需要法律“补丁”,这就是这条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之一。
案例分析
今年31岁的殷某案发前是市房产信息中心技术科工作人员。从2009年至2016年5月,殷某在市房产信息中心及其全资投资公司房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房产信息中心商品房预售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的职务之便,为徇私利,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商品房预售系统数据库中的3万余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含小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购房地址等)以每条一两毛钱的价格通过QQ文件、QQ邮箱传输的方式销售给邻居章某某。
随后,上述信息又被章某某以0.9元至1元左右的价格转卖给前同事顾某,顾某又以普通住宅每条0.9元、别墅每条1.2~1.5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朋友李某某,而李某某又以每条4.5元的价格出售给从事房地产销售中介和房屋装修的他人。致使房产信息中心系统中的业主个人信息严重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解释》规定,出售3万多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且,泄露信息者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个情节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解释》规定,犯此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当时,法院没有认定这名泄露者的犯罪情节属于特别严重,“内鬼”殷某仅仅将其判刑1年3个月。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也可能犯罪
1、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形式有: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等。
邢辉认为,像上述提到的,一些老年人为了领取免费鸡蛋,给商家留下的姓名、电话及家庭住址等,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都受法律的保护。
不过,邢辉认为,从这个商家获取这些信息的手段看,用这种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还不算违法。因为,商家收集这些信息时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但是,商家在取得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后,就有了一个妥善保管的义务。
《解释》第3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253条规定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2、《解释》加大了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
“没有司法解释的时候,法院在操作中,对于构成犯罪标准例如买卖个人信息多少条等问题并不明确,更不明确的是何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要判处3年以上的情况。”邢辉说。
《解释》第5条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10种情形,如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等等。《解释》把10种情形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时,此次出台的《解释》对这类犯罪不仅有了具体操作尺寸,还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3、同属个人信息,为何有50条500条区别
很多人注意到,《解释》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0条和500条的不同规定,比如,《解释》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而出售 公民个人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才算是情节严重。
对此,邢辉认为,不同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有不同的危害程度。这样规定是立法机关出于保护“法益”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角度而作出的区分,虽然同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但相比而言,公民的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等对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更大,更直接,也更重要。所以《解释》规定只需要50条以上即达到入罪的标准。而公民的住宿信息、生理健康信息、电话号码等信息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相对较小,危害也相对较轻,所以司法解释规定需要500条以上才达到入罪的标准。
4、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是否构成犯罪?
据了解,目前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些商家精准营销的主要资源。为了迅速打开营销市场,很多商家不惜花重金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如在钟楼法院去年办理的那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系列案中,这些被泄露出来的公民个人信息,下游的很多买家就是我市的装修公司、家具公司等,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企业。
很多商家不免要问,如果我用购买来的个人信息去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这种行为违法吗?
对此,邢辉解释说,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其获取的手段和途径也必须合法,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换言之,经营者的动机和用途正当不影响犯罪构成。
如《解释》第6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