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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独特性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55次

【采访日期】

来源:常州晚报

日期:2019-11-16

标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版的“诉辩交易”吗

【案情简要】

今年9月9日,徐某路过张家港市某会所门口,见收银台上有一黑色拎包无人看管,翻包窃得现金2000余元,用于个人消费。两天后,失主发现钱款丢失并报案。

张家港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具有多次盗窃前科的徐某,在张家港长途汽车站将徐某抓获,当场查获赃款899元,发还失主。侦查机关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9月12日,公安机关将徐某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中心派驻检察官办案组,提前介入该案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涉案金额仅有2000余元,根据司法解释及当地法院关于类案的量刑实践,该案达不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大,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故检察机关建议,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具备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条件,可以在徐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诉讼活动。9月16日,公安机关通过速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将案件以速裁程序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告知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徐某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检察官又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要求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盗窃数额、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徐某提出“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量刑建议。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9月17日,检察机关将该案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公诉。9月19日,张家港市法院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派驻的速裁法庭,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当庭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轻微犯罪案件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仅需10天,即走完全部刑事诉讼流程。中国的认罪认罚与美国的诉辩交易是一回事吗?

【律师说法】

一、“认罪认罚”虽借鉴“诉辩交易”,但两者又有本质区别

很多人在提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会自然联想到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不可否认,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制定时参照了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的合理部分,并吸取和借鉴了一定的内容,但两者还是有着本质的不同。

邢辉介绍,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初,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诉辩交易制度的出台背景是,美国在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证据标准更严背景下,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而制定的。其主要做法是控辩双方通过诉辩交易,控方以降格或减少指控罪名等为条件,换取被追诉人作出认罪答辩,最终法官确认后按协议的内容对被追诉人进行定罪量刑。

美国诉辩交易大致分为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两种形态,指控交易下分为撤销部分指控和降格指控两种情况。因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等优势,逐步成为美国司法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制度,从而被世界各国所认可和学习。

从社会背景来看,我国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产生诉辩交易制度的社会背景有一定的相似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法官和检察官员额制的实施,律师队伍逐渐扩大和专业化、职业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得以确定地位,再加之法治社会的建设使得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都推动着一种类似于诉辩交易的制度能够产生,以适应我国的特定司法环境。

邢辉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初衷就是为了重塑现行刑事证明标准的结构性缺陷,重新维持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

在上述案例中,对被追诉人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得司法机关办案力量在法律框架内有效整合,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一起,在对被告人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案件的侦查、起诉、判决等诉讼程序,使正义得以迅速降临,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迅速修复。

二、认罪认罚从宽注重刑罚的社会效果和犯罪预防效果

“虽然这两种司法制度有一定相似性,但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因素的不同,在建立一套具有相似性的司法制度时,应当着重考虑制度是否适应我国国情。”邢辉认为,在与美国诉辩交易的对比中,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从社会效果上看,都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首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充分保证了审判权的核心地位。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诉辩交易制度会滋生权力的滥用,使得法官作为中立审判机关的地位受到了冲击,审判活动只能在有限的操作空间里监督检方和辩方直接进行协商交易的过程。

邢辉介绍,美国法院在审理诉辩交易案件时,很少会驳回诉辩交易的结果,庭审不再呈现控辩双方对抗,庭审过程流于形式,而直接由检察官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关键作用,以至于形成了检察官变相行使司法权的局面。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下进行的,定罪量刑作为审判权的核心内容,具有法院专属性,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质上仍然是程序职权,对认罪认罚的裁决应由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审判阶段增加了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程序,法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仍然是裁判者、决定者,从而防止诉权被滥用。

其次,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被追诉人的上诉权,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而美国的诉辩交易中,很大程度限制了被追诉人的上诉权。

我国自古以来一直重视通过刑事政策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秦律中就规定对有犯罪意识的行为从重处罚,对于无犯罪意识的行为可免于处罚。这种重视犯罪预防,强调轻罪轻罚的刑罚观念对中国当代的刑罚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多注重的是刑罚的社会效果,这也是其与辩诉交易制度最大的不同。

认罪认罚制度作为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体现了实体上的从宽与程序上的从简,但是在证据认定标准上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如前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诉辩交易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目的和出发点是不同的,认罪认罚案件仍应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不允许司法机关借认罪认罚之名,依此减轻或降低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仍然是案件的证据标准,达不到这一标准的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是不构成犯罪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了,法院仍然不能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延伸思考】

提起“认罪认罚从宽”这项制度,很多人会联想到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有人甚至认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借鉴了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才确立起来的。那么,“认罪认罚从宽”会是中国版“诉辩交易”吗?其实,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人类优秀的法治文明具有相同性,虽然不同国家存在着不同的司法制度,但双方的某一具体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类似也实属正常。

就中国的认罪认罚与美国的诉辩交易而言,两者在各自的法域中均有独立的社会价值,且都可以运行良好。只是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起步较晚,还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了推动形成制度适用合力,最大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的出台对更好地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具有统一认识、统一规则和统一裁判思路的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