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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价值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58次

【采访日期】

来源:常州晚报

日期:2019-11-09

标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魅力初显

【案情简要】

小伙陈某案发前是我市一家公司的员工。去年年底的一天,陈某和一群朋友去KTV唱歌。因大家玩得开心,陈某喝了不少酒。到次日凌晨1点左右,陈某起身上厕所。上完厕所回来时,陈某走进了别人的包厢。当陈某意识到走错包厢后,打了个招呼想返回。没想到,那间包厢的几位客人拉住陈某,要陈某给他们敬酒。陈某推说自己已经喝多了,不能再喝了。对方半开玩笑坚持要陈某喝酒。

在此过程中,陈某一言不合跟对方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了肢体冲突。眼看事情闹大,KTV服务员及时进来将双方劝开。陈某离开后不久,越想越来气,竟然又返回那个包厢去讨说法。KTV的管理员杨某得知后,为防止事态扩大,就跑去挡在那个包厢门口,不让陈某进入。陈某一气之下,竟然将怒气撒在杨某身上,趁杨某不注意,举拳往杨某脸上打去。导致杨某鼻梁骨骨折。今年7月,杨某伤情鉴定报告出来,为轻伤二级。之后,杨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同时,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杨某的谅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杨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及建议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的量刑意见。今年8月,检察机关完成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一个月后,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属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陈某还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

【律师说法】

一、“认罪认罚从宽”最大魅力在于参与型司法

本案中,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检察机关对陈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是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最高刑是3年。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又采取了从轻,最后适用了6个月的建议起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给予程序和实体的双重从宽激励一方面敦促被追诉人选择与办案机关合作,通过自愿认罪认罚而获得国家一定程度的宽恕即实现与国家和解。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敦促被追诉人向被害人认罪并通过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从而获得被害人谅解即实现与被害人和解。

这项制度实施的初衷,不是简单的权力转移或者是程序简化,而是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促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与国家、被害人和解,从而达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

不仅如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是一种“参与型”司法制度。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一环节,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程序和量刑的协商过程中去,而不再是一味的被动、听从和接受。如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就量刑建议征求被告方意见,被告方表示认可。从而改变了过去被告人只能被动参与诉讼程序和消极接受处罚结果的境遇。其次,由于这一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以及程序适用等事项要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将被追诉人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使得被害人也能参与其中。

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率,真正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如本案从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到宣判,仅用两个月的时间。“当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简化审判程序,减轻司法负担。”邢辉认为,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互惠互利的方式,既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毫无必要的挣扎与抵抗,积极主动地承认错误和承担责任,换得对自己有利的刑期。从而也使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从这些案件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大要案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中,既提高了司法效率,又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真正达成和解,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真诚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被诉人自愿

这两年,随着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在一些地方办案机关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考核指标。有的地方在被诉人不愿认罪的情况下,想尽办法要求其认罪。邢辉认为,这种做法有悖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认罪认罚的前提是被诉人自愿。

邢辉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正当运行的关键是自愿性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是基于其真实意志,在明确认识、充分理解认罪认罚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在充分获得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自愿作出的选择。因此,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的基础。

如何保障被诉人的自愿性?邢辉认为,必须要靠一套完备的程序。首先要完善和保障告知程序。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适用条件以及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后果,包括认罪认罚后可以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可以选择获得快速办理、及时审判等。而且,告知应当全面告知,书面告知的应当充分释明。同时,在确保诉讼的全过程都有告知程序的基础上,还应当结合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侧重的发挥告知的作用。侦查阶段的告知在于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帮助其权衡利弊,尽早认罪,减少对抗;审查起诉阶段的告知在于听取犯罪嫌疑人对从宽处罚和程序选择的意见;审判阶段的告知在于全面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签署的合法性。

其次,审判环节要注意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开庭时审判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应当询问被告人认罪认罚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一是审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二是审查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或者辩护;三是审查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检察机关进行了沟通,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同时,还要结合案件基础事实、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办案人员对制度的知悉情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审查。

【延伸思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改革部署,经过几年探索实践,作为恢复性司法举措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推进刑事被害人和刑事被追诉人互相谅解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

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积极推动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减少对抗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让刑事司法逐步由对抗转为多方参与,并在各方参与中体现司法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功能,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应该说,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辩护中,有很大的作为空间,律师要善于利用制度的有利一面,积极推动刑事和解与谅解工作,同时与检察机关开展充分的量刑协商工作,让制度的“红利”在司法实践中充分“释放”出来,让国家减轻负担、让被告人服判、让被害人获得应有的赔偿,形成“互利多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