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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传媒

热评“浙江乐清丢孩子事件”所涉法律问题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41次

【采访日期】

来源:常州晚报

日期:2018-12-15

标题:浙江乐清“丢孩子”事件的法律分析

【案情简要】

今年11月30日,浙江乐清警方接到一名11岁男孩的母亲报警称,孩子于当天下午在放学回家途中失联。接报后,警方连夜开展寻人工作,与此同时,寻人的消息在各大社交平台也被大量接力转发,孩子的父亲更是发布消息表示愿意“重金寻子”,孩子的下落牵动人心。四天后,孩子终于被找到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孩子的“失联”竟然是其母亲故意制造的虚假警情。

警方查明,男孩母亲陈某因与在外经商的丈夫存在感情纠纷,为测试其丈夫对她和儿子是否关心、重视,蓄意策划制造了该起虚假警情。根据调查,11月30日傍晚18点左右,陈某与已放学回家途中的儿子取得联系后,嘱咐儿子按照她的安排待在她事先准备好的四轮电瓶车内,不要下车回家,并把车钥匙和食物交给儿子。在安排好儿子后,陈某于当晚19点13分到派出所虚假报警求助。

警方接报后,调集了大量警力,开展查找工作。陈某还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体发布求助信息,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也积极参与网络转发和查找。12月4日,陈某的儿子被警方找回。

警方表示,陈某的行为已严重透支了社会诚信和良知,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12月6日,陈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警方刑拘。

【律师说法】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解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俗称“造谣、传谣”。随着通讯传播技术的发展,造谣、传谣已从传统的口传方式转变为互联网上传播。当前,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谣言”传播范围更广、影响更大。

在以往,这种行为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而《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如去年8月,我市一家传媒公司为了制造网红,在公共场合拍摄“常州大妈当众辱骂女子‘江北人’的视频”,并发布在网上传播,后来,这家公司的两名负责人被警方刑拘。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罪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致使公安、武警、消防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以及其他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扰乱的情形。如乐清的这起谎报孩子失踪案中,“警方接报后,调集了大量警力,开展查找工作。陈某还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体发布求助信息,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也积极参与网络转发和查找,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和报道事件进展。”在短短几天时间内,这个消息已经吸引了全国人民的关注。

结合此次事件,市民在利用自媒体编制或者传播各类信息时,首先要确认该类信息是否属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如果不属于该类信息则不构成该罪。其次,应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不要“以讹传讹”。对不能确认信息真伪的,不要对外传播和扩散,以免“引祸上身”。

二、合理推演:三种不同情形下,陈某夫妇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因这起事件前后反转情节差距太大,堪比拍电影,令全国人民都没有想到的是,当初报警称孩子失踪的陈某最终会因为涉嫌犯罪而被刑拘。事件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探讨,因此前这起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为此,有人以此次事件为蓝本,在此基础上做了三种不同假设,在不同情形下,陈某夫妇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假设1:陈某没报警,而是其丈夫报警,后果如何?

假设:陈某把孩子藏起来,告诉孩子父亲孩子失踪了。孩子父亲报了警。在孩子父亲报警之后,陈某没有向警方说出实情,而是选择了默认。这种情况下,陈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是否构成犯罪?孩子的父亲是否构成虚报警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母亲陈某仍然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因为其主观上具有编造虚假“警情”的故意。虽然陈某没有直接去报警,但其知道丈夫得知孩子失踪后会选择报警,而且其在得知丈夫已经报警且警方受理并花大量力气在寻找“失踪”的孩子时,选择了沉默。在客观上,陈某的行为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孩子的父亲黄某,虽然客观上是其报警称孩子失踪,并网上重金悬赏寻找孩子,导致警方调动大量警力。但由于其主观上并不具有编造虚假警情的故意,按照刑法“无犯意行为不为罪”的原则,对黄某不能进行“客观归罪”。因此,黄某在这种情况下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假设2:得知妻子意图后,丈夫假戏真做,继续报警,后果如何?

假设:陈某把孩子藏起来后,告诉孩子父亲黄某孩子失踪了。黄某在明知陈某把孩子藏起来要试探其感情的情况下,假戏真做,去报警。而陈某在得知丈夫报警后,选择继续隐瞒,也没有及时跟警方说明。这种情况下,陈某和丈夫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陈某夫妇的行为导致警方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调动大量警力“全城搜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陈某和黄某一个想用这种方法测试丈夫对自己和这个家庭的感情,一个则“假戏真做”,那么两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在客观上,因为陈某夫妇的报假警的行为,导致当地警方在接到报警后出动警力寻找孩子、上门查询情况,不但浪费了出警人员的时间精力,还有可能造成占用警力资源而导致有真的险情发生时却没有足够的警力来处理的情况,给社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陈某夫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均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假设3:妻子得知丈夫报警,立即“坦白”,后果如何?

假设:陈某在把孩子藏起来后,告诉丈夫黄某孩子失踪。黄某情急之下选择报警,而陈某在得知丈夫报警后,第一时间向警方说明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陈某夫妇都不构成犯罪,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陈某不是故意要向警方报假警,她只是想把“孩子失踪”这一情况告诉他丈夫一人,没有去报警或者向社会上传播而导致这个“假信息”传播范围扩大。而且,在其得知丈夫去报警的情况下,及时向警方说明,及时避免造成损失和减少社会不良影响。

不管是哪种假设,提醒广大市民:莫要制造“闹剧”,法律是严肃的,也不会容忍任何人“戏耍”,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届时后悔晚矣,给自身、家庭和社会造成伤害的同时,也会给人生蒙上“污点”。

【延伸思考】

一、报假警是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犯罪

报假警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报假警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触及《刑法》第291条的规定,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报假警不仅占用公共资源,延误真正紧急的事件得不到快速处置,使得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及时保护,同时,报假警还耗费公安机关宝贵的警力资源,破坏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对民警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可见,这是一种违法也违德的行为。

二、正确了解可以报警的七类情形

拨打110报警,要有法定的事由,而不能随意拨打。现实生活中,以下七类情形可以报警:(1)刑事案件;(2)治安案(事)件;(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交通事故;(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6)危及公共安全、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求助;(7)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社会、紧急救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请大家一定要尊重警察,珍惜警力,共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