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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传媒

《常州晚报》:乘客擅碰方向盘,很有可能会犯罪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70次

一、江苏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在金坛宣判

20205月,犯罪嫌疑人周某从花园汽车站,坐上了陆某驾驶的大客车。当车辆行驶至金坛下新河站时,由于车票上显示周某的目的地是下新河,陆某遂停车开门,提醒到站乘客下车。周某不肯下车,要求驾驶员继续往前送他一段。于是陆某关上车门,继续向前行驶,同时提醒周某到前方下车位置时需要补2元的差价。然而周某坚决不肯补差价,并靠近驾驶座指指点点,与陆某争吵理论。其他乘客害怕出事,都劝周某不要干扰驾驶员,甚至有一名女乘客主动提出愿意帮周某补差价。周某不但没有听从劝解,还与其他乘客也发生了争执。眼看车子就要开过周某想下车的地方,周某还是不肯补差价,并要求停车,还按了驾驶台仪表盘上的一排按键,想强行打开车门,结果未能打开。接着,他用屁股顶住陆某的方向盘,右手突然扭转点火锁钥匙,造成正常行驶的大客车失去动力,空调停止运转,方向盘卡住。陆某努力控制住方向,让车辆慢慢减速、靠边。滑行约1分钟后,大客车停在了主干道上的一个十字路口处。车停住之后,陆某打电话报警。202012月,金坛区检察院以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今年31日,金坛区检察院以周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向法院提出变更起诉申请。金坛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的罪名及调整量刑建议,判决周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邢辉认为,这起判例中出现了犯罪罪名的变更,恰恰说明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出台的必要性。之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妨害安全驾驶罪罪名。司法实践中,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一般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第一种是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二种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 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 114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二是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 293 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114 条、第 115 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三是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 114 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 115 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具体案情,要区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同情形,分别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由此可以看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需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较为严重才能入刑,导致不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妨害安全驾驶事件的嫌疑人,由于法律不完善,无法得到有效惩处,也使得此类事件一直屡见不鲜,谁坐过站了或是对驾驶员有意见了,都能上来拉两把方向盘。比如周某虽然妨害了安全驾驶,但没有造成什么损害,就是把全车人吓了一跳,放在以前,很可能就是治安处罚,若是主动认错可能连治安处罚都免了。但是现在不一样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可以入刑,有利于加强对公共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全方位保护。

二、新罪名的出台背景与立法预期

问题1:为什么要制定妨害安全驾驶罪?

邢辉: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直接促成了新罪名的制定。

问题2:将会实现怎样的立法预期?

邢辉:首先,针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现实危害,出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依法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从严惩处,可以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教育作用,预防、减少妨害安全驾驶不法行为发生。其次,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在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精准适用法律。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应当按照“妨害安全驾驶罪”进行处理。对于那些达不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普通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可以避免动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重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三、详解妨害安全驾驶罪

邢辉表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是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为乘客和驾驶人员,特定情况下,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能因与驾驶人员发生冲突而成为犯罪主体;(2)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必须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或中型出租车等车辆内;(3)对于乘客或者售票员、安保员而言,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其中“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纵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4)对于驾驶人员而言,擅离职守,实施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这里的“擅离职守”指驾驶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便擅自离开驾驶座,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等;(5)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伤亡、车辆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乘客等,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应该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二是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性质界定。行为人的行为会造成“现实危险”,也就是说并不要求必须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要有发生危险的紧迫性和可能性即可,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以准确定罪量刑。

四、保持冷静,坐车时别有这些行为

结合目前的案例,很多人都认为妨害安全驾驶的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抢方向盘,因为油门刹车旁人一般是抢不到的,还有就是殴打驾驶员或双方互殴,那么还有什么别的行为也是属于妨害安全驾驶罪行为的呢?邢辉介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的妨害安全驾驶罪,要求行为人有“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方式。除了最常见的抢夺方向盘和殴打驾驶员之外,乘客如果实施了诸如抢控变速杆、随意按动控制台上的按钮、扭转点火锁钥匙,或者采取拉拽、推搡、撞击驾驶人员等人身强制行为,足以妨害安全驾驶的,都将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仅规定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两种行为方式,是出于立法的简洁性考虑,其实,这两种行为方式的内涵十分丰富,囊括了妨害安全驾驶的各种手段,我们可以这样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妨害安全驾驶,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是可以入刑的。当然未来也有可能会颁布有关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