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晚报》:保护警察,就是捍卫法律尊严和社会安宁
来源:《常州晚报》(2021年3月13日第04版)
编者按:进入今年3月以来,全国多地发生了多起袭警案,嫌疑人均以涉嫌袭警罪被刑拘。案例一:3月3日上午9 点,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大道上,违停货车的驾驶员吕某江和其子吕某,不但拒不配合邹区交警中队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正常执法,且连续挥拳殴打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后被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合力制服。3月4日,吕氏父子因涉嫌袭警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例二:3月2日晚,江宁公安分局开发区警务站值班民警在处理一起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的丈夫齐某情绪激动辱骂民警。站内其他民警上前劝阻和制止,齐某和儿子不听劝阻,在警务站门口推搡民警、辅警,同时大喊“警察打人”制造混乱。期间,齐某儿子掐住一名民警脖子将民警摔倒在地。二人随后继续与现场民警、辅警纠缠,致使一名民警和两名辅警全身多处受伤。目前,齐某父子因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案例三:3月3日下午3时50分许,广东省梅州市交警支队三角中队民警发现三角市场有几辆汽车违停,便逐一拍照处理。随后男子杨某赶来,自称是其中一辆货车的驾驶人,质疑民警为何没有喊他而是直接处罚。民警耐心解释后,杨某不听劝告,反倒推搡、辱骂民警,还用笔刺伤了民警的左右脸、颈部和手虎口处。见此情况民警马上请求警力支援,准备控制住当事人及涉事车辆。杨某却推开民警准备开车离去。现场群众都在劝说杨某,希望他可以配合民警工作。杨某见无法开车离开,便下车并从车后拿起一根一米多的铁棍,将一名民警的左大腿划伤,随后强行驾车逃离现场,却开进了市场里面的“断头路”。杨某掉头返回时,发现道路已被民警用围栏封闭,便径直开车过来冲撞围栏,驾车逃离现场后在另一处路边停下。支援警力到达现场后,在群众指认下,很快找到了杨某。当民警走近时,杨某突然拿起地上的垃圾往民警脸上砸去,导致被砸民警上半身都是污物。民警上前将杨某抓获,并扭送至三角派出所处理。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袭警罪对杨某刑事拘留。
邢辉列出了关于袭警罪必须要掌握的三个要点:
首先是犯罪对象。袭警必须是袭击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所以千万不要受到一些公开曝光的案例影响,片面以为伤害了身穿警服的公安民警才是袭警,要知道警察可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袭击穿着便服执行公务的警察,同样是袭警。
其次是犯罪时机。袭警发生时,被袭击的警察必须要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被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袭击者便不构成袭警罪。而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具体什么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根据《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比如《人民警察法》第 6 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三是必须存在暴力袭击行为。在没有袭警罪之前,根据《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在民警执行公务期间,因其公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因此,袭警罪出台后,一旦出现对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实施了上述暴力行为的,必然构成袭警罪。综合这三个要点,就是说当人民警察在非执行公务期间,被人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不是暴力袭击行为,而是威胁、辱骂等其他行为的,则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不是袭警罪。
邢辉认为,设立袭警罪非常有必要,它将让民警更好、更有底气地执行公务。
问题一:为何要单独设立袭警罪?有这个必要吗?
邢辉:当然有必要,你看刑法修正案都正式实施了,袭警都正式入刑了,全国多地还有那么多袭警案例发生。这些还是报道出来的,没有报道出来的,我估计可能会更多。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在以前,民警执行公务时,遇到的阻力会有多大。我觉得设立袭警罪,主要是有这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切实保护民警的人身安全。据公安部官网数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国已经查处的袭警、侵警案件以及受侵害警察人数增长迅速。2017年,全国共有361名警察因公牺牲,6234名警察负伤;2018年,共有303名警察和141名辅警因公牺牲,1.2万余名警察和辅警负伤;2019年,共有280名警察、147名辅警因公牺牲,6211名公安警察、5699名辅警负伤。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等事件时有发生,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引发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因此社会各界都纷纷呼吁严惩此类犯罪。二是袭警行为严重冲击法律底线,损害党和政府权威,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而且近年的袭警案例中,很多袭警行为已经从推搡拉扯,演变为拳脚相加,甚至是持刀、棍等凶器伤人,就连群殴、驾车冲撞等现象也时有出现,甚至还出现过使用爆炸装置、枪支袭击警察。因此设立袭警罪是现实的需要,刻不容缓。虽然此前刑法中有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但还不足以对以上这些暴力袭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而且,对于袭警这种恶劣行为来说,法定刑偏低会导致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较低,对犯罪分子的威慑效果不明显。此外,警察执行公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相比,更具特殊性,因为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的自身权益,都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又如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呢?
问题二:此前遇到袭警情况,对袭警者都是按照“妨害公务罪”论罪,那么与袭警罪相比,二者有何区别?
邢辉:其实通过两个罪名的比较就能看出二者的区别。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区别一:袭警罪最高可判七年,妨害公务罪最高只判三年。正是因为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对国家法律底线的严重冲击,严重影响到民众的安全感,因此必须要匹配更高的刑罚,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区别二: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的。袭警罪的犯罪对象特指“人民警察”,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非警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其他主体。
邢辉表示,现实情况千变万化,一定不能简单机械地去套法律规定,比如对于袭警罪,就有这样两处特殊之处要注意:一是有个特殊情况要特别注意。因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履行职责。由此可知,人民警察在下班后,如果遇有紧急情况,只要是履行警察职责了,就可以视为是在执行公务。二是有个特殊警察群体要注意,那就是警务辅助人员。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也属于人民警察队伍的一部分。如果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不管他们是在人民警察的带领或指挥下执行公务,还是受公安机关的委托执行公务,行为人都涉嫌构成袭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