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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传媒

常州日报:由白恩培案判决—— 解读“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发布:邢辉学术网 浏览:106次

   本报昨天刊发新华社消息,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亿多元,一审被判死缓,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许多读者希望了解什么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常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邢辉。

     邢辉说,《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指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的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该项制度的确立和执行,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一次历史性创新。“由于中国的‘无期徒刑’并非‘终身监禁’,犯罪分子通过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制度以减轻甚至逃避刑罚的制裁,引发社会和群众的严重不满,严重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这对打击贪腐犯罪起不到刑罚应有的打击、惩罚和震慑作用。”(下转A6版)

   (上接A1版)邢辉说,因此,为了严惩重大贪腐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为了贯彻国家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九)》创设了该项刑罚制度。

   邢辉还告诉记者,该项制度的确立不仅具有顺应民意、严惩重大贪腐犯罪和贯彻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现实意义,还具有与国际先进刑罚制度接轨、预防震慑贪腐犯罪和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的深远历史意义;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该项制度法律和社会效果显著,很有可能会扩大适用领域,比如涉黑、恐怖犯罪等领域。邢辉同时告诉记者,从立法本意分析,该项制度应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看待,并不适用于因犯有贪污受贿罪原本就应该判处死缓的人,否则会导致该项制度的滥用。(虞宙黄钰)